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2期(总第3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12-31 14:5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生猪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2]15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肉食卫生管理,保证生猪经营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控制批发、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领导机构
成立深圳市生猪经营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对生猪调入、屠宰、运输、市场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协调小组由市贸发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办、食品公司、肉检所派员组成。
二、定点屠宰
根据目前特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为方便群众生活,设立清水河、南山、沙头角三个肉联厂,分区域负责生猪的屠宰。
三、坚决取缔私宰生猪行为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肉联厂以外场所屠宰生猪供应市场,更不准以病、死猪肉混入市场。对私宰生猪者,根据有关规定,除没收其猪肉外,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销售病、死猪肉的,要严厉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各司其职,认真抓好生猪屠宰、批发、零售工作。
肉联厂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商业部制订的《肉和肉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加强生产管理,确保鲜肉质量,并按市场需求量依时完成屠宰加工任务。
生猪批发行要积极组织猪源,完成经核定的进猪计划,确保市场正常供应。除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外,对不积极组织猪源,不按时完成进猪计划而影响市场供应的,要追究批发行负责人的责任。
买手每月逢一、十一、二十一日要把购运生猪旬计划表送肉联厂,并负责每天登记零售肉贩次日所需供应市场的生猪头数,以做好计划供应。买手凭工商部门印发的“买手证”到肉联厂生猪交易栏选购生猪后,按约定时间准时在市场验收猪肉,交零售商贩出售。
零售肉贩不得出售没有经过买手购进的猪肉,否则,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销售私宰猪肉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