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1期(总第3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11-30 10: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劳动统计年报联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589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掌握我市劳动用工、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计划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劳动统计年报联审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劳动统计年报联审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员抽局等六个部门员社字(1991)26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劳动用工、工资基金管理,提高劳动工资统计质量,需开展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有关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成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市计划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及各专业银行参加的深圳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统计局抽调3人,市劳动局抽调2人,市计划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各抽一名干部组成。
各区、宝安县、市直单位、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省、外市驻深主管单位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
二、分级实行劳动统计年报工作。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所有的基层资料进行抽查验收;县、区联审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审核工作;求属、驻深主管单位联审办公室负责属下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审核工作;华侨城、南油开发服务总公司、蛇口工业区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动统计年报审核工作;民办机构、社会团体及驻深单位其独立核算单位不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直接到市联审办公室审核。
三、各级联审办公室在联审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审核《工资基金手册》、劳动统计台帐、劳动统计年报表,不能虚报和瞒报,对弄虚作假的,将依据《统计法》追究直接责任者法律责任。
四、各开户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等金融单位在发放一九九三年二月份工资时,应首先核查其《手册》或《核查证明》上是否已经加盖“一九九二年劳动工资联审专用章'凡未经联审办公室签章的,银行暂不支付二月份工资,并应督促其办理联审手续后再支取工资。
五、县、区联审办公室、市直单位、集团公司、总公司、驻深主管单位、外商独资企业在1993年1月15日前完成联审工作,并送市联审办公室验收签章。
六、各级联审办公室要做好资料保密工作,基层单位资料非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向外提供,违者依据《统计法》追究直接责任者法律责任。
七、从1992年起,由市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负责每年的劳动统计年报联审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市直单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和驻深单位组织落实。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计划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特区分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