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1期(总第35期)
深府[1992]588号
各区、宝安县人民政府,市直属各有关局:
农业是重要的社会基础性产业,是我市“菜篮子”的主体部分,其发展状况如何,不仅关系着特区经济的能否健康发展,更关系着特区人民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建立经济特区以来,我市农业在耕地减少,人口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农业稳步发展,鲜活产品在基本满足了特区市场需要的同时,还大量出口香港。但是,我市毕竟人多地少,到2000年前,我市人口还会有较大幅度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会更加尖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也是功在当代,利及子孙的千秋大业。所以,要确保我市农业稳定发展,基本满足我市人口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对鲜活产品的需求,必须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保护农业基本用地。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36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和粤府[1990]60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农业厅粤国土(土规)字[1992]1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业保护区。其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的用地:
(一)现有的蔬菜用地;
(二)现有的水果用地;
(三)畜禽饲养场用地;
(四)现有的鱼塘、虾塘用地;
(五)农业科研用地;
二、全市农业保护区面积共47.45万亩。其中蔬菜用地10万亩,水果用地25.95万亩,畜禽饲养场用地2万亩,水产用地9万亩,农业科研用地5000亩。
各区县分布面积如下:
宝安县44.1万亩,其中蔬菜用地10万亩,水果用地23.1万亩,畜禽饲养场用地2万亩,水产用地9万亩。
南山区水果用地2.1万亩(其中荔枝1.8万亩)。福田区水果用地2500亩。
罗湖区水果用地5000亩。
宝安县要继续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水。果、蔬菜;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围海养鱼、养蚝,大力发展水产等。
三、各区县政府要把农业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当做一件大事来抓。由区县政府负责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保护区划定后,由各区、宝安县县长和市政府签定责任合同书各区县也要逐级签定责任合同书,并列为干部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保护区的用地实行强化管理,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建设,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从事新厂房、住宅及工商业发展区等非农建设;
(二)在耕地区内取土、挖沙、采矿、建砖瓦窑等;
(三)丢荒、闲置和改作墓地。
五、工商业和住宅建设不得破坏农业灌溉设施和水源,对保护区造成污染。
六、今后新上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时,凡涉及农业保护区的,要尽量避开。必须占用保护区用地的,须由用地单位投资开发同样面积的同类农业用地,经市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如用地部门无法开发,则按规定向农业部门交纳新保护区开发费用(其占用各类农业用地的开发费用数额另文规定)后,方可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七、由市规划国土局、农业局负责制定本决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会同市法制局草拟《深圳市农业保护区管理条例》,交市人大审议颁布。
以上决定,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