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第10期(总第34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0期(总第3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10-30 10:4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将依法没收的文物移交市博物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2]13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将依法没收的文物移交市博物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10-30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物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又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深圳市博物馆是我市唯一的征集、收藏、研究文物的机构。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绝大部分都能严格执行《文物法》,将依法没收的文物主动、及时地移交给市博物馆,但是,还有少数单位对依法没收的文物未能及时移交,有的结案已近两年之久,这不但存在着重新失散的可能,对文物保管不利,而且也不利于廉政建设。因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应尽快把依法没收的文物移交市博物馆收藏。今后凡是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在结案后两个月内,移交市博物馆,使国家和民族的瑰宝得到安全、妥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保留和扣留文物。

  以上通知,请立即贯彻执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