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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2]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主案)》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主案)
在省内或邻省发生破坏性地震,本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府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总 则
一、本预案为省人民政府震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省直有关部门配合本预案制订有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
二、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五类:特大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轻微破坏性地震。
(一)大中城市(省府、市府所在地)发生的七级以上地震,或省内各地发生的造成万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亿元以上的地震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人口稠密地区(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发生的七级以上地震,大中城市发生的六级以上地震,或省内各地发生的造成千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亿元以上,三十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人口稠密地区发生的六级以上地震,大中城市发生的五级以上地震,或省内各地发生的造成百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四)大中城市发生的强烈有感地震,或省内各地发生的造成十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下,三千万元以上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五)人口稠密地区发生的强烈有感地震,或省内各地发生的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地震轻微破坏性地震。
三、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包括邻省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的破坏,下同),各级政府应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层次为:
(一)发生特大破坏性和严重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紧急动员,领导全省进行抢险救灾;震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紧急动员,组织本地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震区市人民政府紧急动员,领导全市进行抢险救灾;震区县人民政府紧急动员,组织本地抢险救灾工作。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市级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三)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紧急动员,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震区所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县级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报请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必要的支援。
(四)发生轻微破坏性地震,震区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紧急动员,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震区所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必要的支援。
四、发生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应急反应程序为一级预案;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的应急反应程序称为二级预案;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省防震抗震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的应急程序称为三级预案;发生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主要由震区市、县负责。
五、本预案适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启动阶段。抢险救灾工作已进行了部署并开展工作后,本预案即实施完毕。预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补充。
震情反应对策
六、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应做出如下反应:
(一)利用现有的地震台网,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一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通知震区市人民政府。
(二)向震区派出工作组调查震害和布设流动地震台网,进一步监视地震活动和分析其发展趋势。
(三)震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分析意见。
(四)收集灾情信息,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震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作出初步估计。
七、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省地震局负责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建议应实施的预案级别,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省府各有关部门和震区市人民政府。
一级预案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程序)
八、省内发生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提出实施一级预案建议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则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有下列几个议程: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震情和灾情汇报;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救援要求和争取兄弟省及其他组织的援助;
3、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4、部署救灾工作,落实省指挥部各部门的任务(参见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5、向广州军区请求支援;
6、派出省长或副省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织赴震区工作组;
7、组织赴震区救援队伍;
8、发出救灾号令。
(二)下列单位接到省政府发出启动一级预案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先遣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1、省军区派出部队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省公安厅派出公安干警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3、省卫生厅派出医护人员协助灾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4、省民政厅派出人员协助灾区民政部门组织灾民安置与转移工作。
5、省广播电视厅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
6、省交通厅派出人员协助灾区交通部门调查公路、桥梁损坏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7、省邮电管理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邮电部门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联系。
8、省建委组织省电力局、省水电厅派出人员调查供电、供水和水利设施破坏情况,指导震区抢修工作。
9、省经委、省农委派出人员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破坏情况,指导震区生产自救工作。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后,应迅速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进一步组织救援工作的意见,以便省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救援措施。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则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三)其它各有关部门,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二级预案
(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反应程序)
九、省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由省地震局提出实施二级预案建议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则按以下要求,由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市级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一)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地震局组成先遣工作组赴现场了解灾情。
(二)召开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程如下,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震情、灾情汇报。
2、派出由省政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
3、视灾区救援需求落实救援任务。
4、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新闻、宣传部门会同省地震局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三级预案
(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反应程序)
十、省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由省地震局提出实施三级预案建议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则按以下要求由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应急反应,协助市、县抢险救灾。
(一)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地震局组成先遣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二)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震情,商议有关救灾事项。
(三)视情况召开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利用宣传工具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应急机构及其职量
十一、当实施一级预案时,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应补充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十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三个工作组。各组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分配的任务和已制定的应急实案方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部门开展工作。
十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各组职责如下:
总指挥:省长或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省党政军有关领导和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办公室:
主 任:省政府秘书长(或省府办公厅负责人)。
副主任: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委、省经委、省农委、省人防办负责人。
(一)财务管理组
组 长:省财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保险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兄弟省援助的经费;设立省地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向中央申请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
(二)震情监视组
组 长:省地震局负责人。
副组长:省科委负责人。
主要职责:监视余震活动,分析地震发展趋势;预报强余震;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开展震区地震知识宣传;做好重建场地设防烈度鉴定工作。
(三)救灾抢险组
组 长:省军区负责人。
副组长:广州军区空军、省武警总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参加抗震救灾,负责寻找和营救伤员工作,组织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调派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四)医疗卫生组
组 长:省卫生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军区后勤部、省医药总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医院,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医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等。
(五)治安保卫组
组 长:省公安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武警总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保卫;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金融的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
(六)通讯组
组 长:省邮电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配备省地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保证震区与省地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组织力量抢修破坏的通讯线路,恢复通讯。
(七)物资供应组
组 长:省计委负责人。
副组长:省物资总公司、省石油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各部门和震区提出的物资计划,做好采购、调拨的组织工作;管理国内、外救灾物资。
(八)生活安置组
组 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商业厅、省粮食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放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协助医疗救护组工作;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
(九)交通运输组
组 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副组长:广州铁路局、南方航空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抢修受损的公路、桥梁、铁路、机场,协助运送救灾物资、人员、伤员等。
(十)工程抢险组
组 长:省建委负责人。
副组长:省电力局、省水电厅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重要水利、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修复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 长:省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省广播电视厅、新华社广东分社、省地震局、省红十字会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防震抗震救灾知识宣传,安定民心,呼吁社会捐助等工作。
(十二)震害评估组
组 长:省地震局负责人。
副组长:省建委、省保险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进行震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评估灾情,制定地震灾害损失统计调查标准,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十三)生产自救组
组 长:省经委负责人。
副组长:省农委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重要厂矿企业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农村生产自救。
一九九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