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0期(总第3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10-30 10:3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区人民政府行政职责权限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503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区发展经济、管理社会的积极性,现就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区政府几项主要职责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管理体制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继续实行切块管理。由市计划局根据我市和各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下达的控制规模给各区安排下达投资控制规模。各区自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进入控制规模内,不能突破。
(二)各区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资金、建筑材料和生产原材料以及附属配套协作条件等不需市里统筹平衡,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包括构筑工程和设备投资)的项目,由各区在控制规模内自行审批,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超过以上限额以及属国家和我市限制建设的项目,报市审批。
(三)市对各区审批的项目保留否决权,对越权审批、变相审批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予以否决。否决通知在市有关部门收到项目审批文件抄件后15天内发出。
(四)需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2]115号)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人口、职工人数实行指令性计划,由市计划局会同市主管部门切块分项下达给各区,由区分解到其计划生育、人事、劳动等部门执行。
(六)中、小学的招生计划按市属和区属现行的管理分工,由市教育局和各区计划部门编制,报市计划局综合平衡后下达。
(七)市财政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局安排下达计划;各区政府投资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计划部门在规模内安排,但要与市下达的计划相衔接。各区自筹投资的以上项目,按“谁投资,谁使用”的原则,由各区在规模内安排。
(八)其它各口计划,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相应切块下达给各区。
二、财政体制
(九)在中央对我市继续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前提下,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增收留成、自求平衡”的办法,一定五年不变。但中央对我市财政体制有调整时,市对各区也作相应调整。
(十)收入划分。财政收入的划分,基本上维持原有范围,即市属企业和由市引进的内联、外资企业以及中央和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南深总、科技工业园、华侨城的各项工商税收以及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所得税,归市财政收入。蛇口工业区各项收益分配维持原有体制。
市与区、区与区之间的联办企业,适用属地原则收税。
(十一)支出划分。支出划分与事权相适应,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划定,维持目前各区所管辖的支出范围。各区在可支配财力范围内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量入为出。已下放的中学按1988年经费下放的基数,超过部分每年由市财政适当补贴。
(十二)定额上交。以上一年决算上交数为基数,加上以后各年度中央与省对我市增加上交任务中分配给区应负担的上交数,为各区当年的定额上交任务。
(十三)外汇统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区“三来一补”工缴费上交市统筹比例,由原来的35%调整为25%,该比例包括原由省无偿统扣企业5%部分。
三、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十四)根据市政府关于分类分级立项审批的规定,各区新上属于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各区立项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对越权立项审批和违反立项审批原则的项目,市有权否决。否决通知在市有关部门收到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抄件后15天内发出。
(十五)各区新办国营(含内联)集体企业,属于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的项目,涉及的土地等资源配置可以在区内平衡解决的,由各区立项审批,属我市产业政策限制和属于特种行业、专营项目、专卖商品的,仍报市有关部门立项审批。
(十六)为了推进“三来一补”企业的转型提高,对区属“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为“三资”企业或自办企业的,由各区按市的统一规定自行审批。
(十七)由区审批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其登记注册和核发营业执照等相应下放给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市建设
(十八)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组织编制并审批。区属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各区根据市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审批。各区对所辖范围内的旧城、旧村改造和已经市政府划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由区根据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要求,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组织实施。
(十九)各区负责对本区控制规模内的基建项目进行施工技术管理,包括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并发放验收合格证。
(二十)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区组织辖区内土地资源调查和监督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监察,调处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十一)临时用地由各区编报计划,经市批准后,到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收取临时用地租金。对市已划红线的土地,土地使用费由各区收取,90%上缴作为市土地开发基金,10%留给区用于土地管理。
(二十二)各区所辖范围内规划允许的临时用地的临时建筑,由区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区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监管,发现有未经批准、违反规划、乱搭建或改变用地性质的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纠正或拆除。
(二十三)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承包等单位可在各区承接工程,在承接到工程后,凭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资格证”在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各区不再进行审批。
(二十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对特区土地实行垄断经营,统一划拨,有偿出让。各区按照市里的规定,负责办理征用、收回土地事务。
(二十五)房地产权证实行统一管理、属地发证的办法,由市统一政策,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程序,统一收费标准,由各区代发。土地增值费由市统一收取,产权登记费由各区收取并留给各区使用。
五、城市管理
(二十六)各区负责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
(二十七)除垃圾处理继续由市环卫处统一管理外,各区辖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清扫和垃圾清运下放给区管理,人、财、物随任务下放。
(二十八)各区城管监察中队由各区领导,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有关城市管理与监督执罚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管监察大队指导。
(二十九)各区所辖范围内商业网点的卫生、治安工作(包括由菜市场、食街和小商品市场)全部下放由区负责管理。新网点建设,按市统一规划,由各区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六、劳动人事管理
(三十)区属单位从特区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由各区根据市下达的计划,按市统一规定的进入条件,在指标范围内进行审批和办理手续。市人事、劳动部门分别组织进行统一考试。
(三十一)根据各区企业的需要,市每年切块下达临时用工指标,由区劳动部门分配到各用工单位,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三十二)区属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由市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会综合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经费统筹使用。各区有关管理机构按市的规定,具体负责征集、管理和发放保险金。
(三十三)区属单位的劳动卫生、劳动安全(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由区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劳动部门道行区一级的受理和仲裁。
(三十四)区属单位申请举办中级以上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办学许可证和考核发放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由区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报市劳动部门批准和核发;申请举办初级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办学许可证和考核发放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区劳动部门按照市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核发。
七、出港出国审批
(三十五)各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市每年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控制指标。在指标范围内,属区管工作人员,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十六)各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区管工作人员的政审,由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八、文化卫生教育管理
(三十七)各区对辖区内文化市场进行统一管理,所收管理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定)。
(三十八)除作为全市重点学校的少数中学和独立职业高中,直属市教育局管理外,其他中学由各区管理,教学经费由区财政开支。
(三十九)区属企事业单位自办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由各区负责审批,区卫生局发放执业许可证。各区对辖区内的个体医生,企事业单位医务所(室)和中西医药门店,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医疗药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四十)卫生防疫保健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管辖对象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九、其他
(四十一)扩大和明确区政府的行政职责权限,主要是为了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市区两级政府都必须大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与管理,同时加强沟通和联系。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十二)本通知仅就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区政府的几项主要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其他职责权限以及其他行政问题,仍按现行体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