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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9-30 14:5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一九九一年度“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特别奖企业”及“十佳提名企业”实行鼓励措施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2]125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壮大特区经济实力,将市委、市政府创造“深圳效益”的号召变成企业扎扎实实的行动,经评委会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对被评为“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特别奖企业”及“十佳提名企业”的单位,除由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评选委员会颁发奖杯和证书外,还根据各企业在“十佳”评选中所得总分情况和净创汇数额给予下列鼓励措施:
一、二到五个特区常住户口指标,以鼓励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长期没有解决户口而又符合调入深圳条件的人员。入户人员按人事、劳动部门招调干部工人的条件具体审理。
二、一至三张往返香港的长证,期限一年,以鼓励有进出口权企业中为出口创汇、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功人员。
三、“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及“特别奖企业”当年人平享受不超过500元、“十佳提名企业”当年人平享受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的奖金额度。奖金在本单位留利中提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以上鼓励措施由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受奖企业凭本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深圳市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特别奖企业”及“十佳提名企业”鼓励指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