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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9-30 14:4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446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办字第4号通知及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通知的精神,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现对我市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如下:
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我市国营企业(含内联、外驻、股份制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一九九二年以前年度欠交的,必须按规定缴交。
二、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费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