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8期(总第32期)
深府办[1992]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党委宣传部,市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和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市政府机关报《深圳商报》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由周五刊改为日报,每周星期一为彩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每周逢星期三、六增出扩大版(八版)。
为进一步办好《深圳商报》,充分发挥其在特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日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健全《深圳商报》通讯网络。各区、县、市属各单位要加强同《深圳商报》的联系与合作,组织通讯员撰写稿件,反映情况。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商报》联络站、记者站的领导,积极协助报社派驻记者开展工作;市属各单位要普遍设置《深圳商报》联络员,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各区、县、市属各单位和邮电部门要将《深圳商报》列入重点订阅和收订计划,及时部署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区、县应发动各办事处、居委会及镇委、村委会订阅《深圳商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深圳商报》订到各科、室;各宾馆、招待所要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深发[1991]39号)的要求,“客房每天要备有《深圳商报》”;工商部门要积极倡导工商户订阅《深圳商报》。《深圳商报》在机场、车站、码头、大街小巷的零售也要加强,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
三、《深圳商报》是市委、市政府在经济战线上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各区、县、市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块舆论阵地和传播媒介,认真组织群众读好报,用好报,并及时反馈读者对《深圳商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