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8期(总第3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8-31 15: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2]104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一九八六年提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以来,社会用字混乱的现象有所改观,路名、报刊、广告等用字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但随意用字、借字和滥用繁体字等现象仍十分普遍,这违背了国家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文件精神,连海外人士也认为,中国大陆繁体字回潮是一种倒退,并由此产生对中国语文政策的怀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用字的管理,规范社会用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把规范用字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务必提出成效,把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一步。
二、从现在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凡向市政府或其主管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必须一律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的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否则将原文退回,不予受理。
三、报刊、招牌、路标、广告等均应使用规范汉字,原已使用非规范汉字的,要尽快纠正过来。招牌、广告制作部门有义务抵制客户使用非规范汉字的要求,违者将按深府办[1991]189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是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把我市汉字规化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