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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现有职工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和医务所(室)三百多家,医务人员近二千人,担负着全市几十万职工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任务,是我市卫生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市实行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企事业的医疗单位大部分将作为市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继续为本单位职工防病治病,提供服务,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单位现有的卫生资源,更好地发挥其预防保健的作用,现有的企事业医疗单位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必须加强对企事业医疗单位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可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并按划区分级医疗和就近就医的原则承担一部分被保险职工的医疗保健任务。
二、凡被批准为“约定医疗单位”的企事业医疗单位,原管理体制不变,人员的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设备、工作场地归原单位所有。为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方式偿付。
三、成为“约定医疗单位”的企事业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不断钻研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向被保险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为特区的医疗保险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事)业医疗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