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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8期(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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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8-31 【字体:

深府[1992]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置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下称保税区)。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全封闭综合性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以发展先进的外向型工业为主,并适当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运输、房地产及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批准并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对保税区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政府任命。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制订保税区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审批保税区各类企业和机构的设立,审理区内企业驻境外的办事机构、营销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保税区土地及其配套职工生活用地的开发和经营管理;审批有关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并组织实施。

  (五)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管理、服务和经营机构。自行任免下属干部。

  (六)协助市政府主管部门从特区内外调入、招聘干部和工人,并办理手续。

  (七)负责保税区内水、电、环保、保安、物业等有关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管理和服务。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及派出培训。

  (九)负责协调驻保税区机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十)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等管理机构,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管委会可以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条  管委会及驻区管理机构对保税区及区内企业按照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项管理规定一律以文字形式公布。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特别是具有国际和国内同类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外商和国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贸易机构,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代理保税区内的机构和企业自用物资、生产资料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业务。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允许兴办存储、运输、咨询等其它第三产业。

  第十四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的企业由管委会发给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由管委会代发给经贸部统一印制的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指注册的法定地址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变更,报管委会批准后,向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下达的招聘指标范围内,可在境内外自行招聘员工,也可委托管委会代理招聘。招聘方式、合同期限、工资形式及标准、奖励和津贴等,在不违反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按深圳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建立财务、会计帐册、货物登记帐册和各种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及有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深圳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海关、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有权依法查核有关帐册,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外汇全额留成。区内企业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用汇自主。外商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薪金以及他们的合法收入,均可在照章纳税后自由汇出境外。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可用外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条  保税区的环境保护实行区域性管理。由市政府环保部门核定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并实行监督。具体项目由管委会审批监管。

第四章  货物、人员及车辆的出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九龙海关依照海关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品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按国家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从非保区运入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海关核准后放行,但这类物资不许运出境外。

  第二十五条  出入保税区的车辆,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通道出入。

  第二十六条  出入保税区的区内企业员工,凭管委会核发的证件在指定通道出入。

  第二十七条  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凭本人合法有效护照或证件,国内人员凭管委会核发的一次或多次通行证出入保税区。

  第二十八条  出入保税区的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须接受海关查验。

  第二十九条  除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条  保税区的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十年。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的土地,由管委会下属的经营机构进行开发。保税区的房屋,可由管委会下属的经营机构建设,租售给区内企业;也可由管委会转让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按照保税区的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自建或购置的房屋,可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但转让成出租的受让人必须是区内企业或同意进入保税区的企业。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工商统一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第三十五条  保税区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规定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三十七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地价、减免土地使用费、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经批准可以销往非保税区等特别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可依据本规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和管理保税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治安等,管委会按照有偿、优质及收费合理、收费标准公开的原则,向区内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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