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6期(总第3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6-30 11:5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2]76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公安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方案》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方案
根据一九九一年年终人口统计,以及农村“空挂户”的专项调查结果,特区农村农业人口(含渔、蚝民)共45492人,其中“空挂户”513户1315人。遵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计划将特区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精神,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的农业人口,由村(居)委会统一收集户口簿,经派出所审核,一次性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特区农村农业“空挂户”,由村(居)委开具名单,并负责通知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经审核原始审批资料,确认入户手续合法、齐全,一次性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将其户口迁到现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登记或下落不明的,一律予以注销户口。
对于“空挂户”,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凡在市委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对深圳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委办[1982]13号文)下达以前,或交替时间(即一九八二年底止)的“空挂户”,免收增容费;一九八三年以后迁入的少量“空挂户”,一律按规定收取增容费,然后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深圳市海鹏农工商公司下属沙头角深沙种养场农业工人100多人(一九八五年经市政府批准从海南岛农场“农迁农”迁来搞种养的),与特区农村农业人口一样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世居和异地迁入沙河华侨农场的农业工人(当地世居农民1224人、异地迁入250人),应与特区内农村农业人口一样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世居特区农村的农民、职工、香港同胞,与特区外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符合条件可考虑解决迁入户口的共有879户1757人(内属子女的有878人)。为了不留尾巴,在特区农村办理“农转非亦需统一研究解决,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世居特区内农村的农业人口与特区外农业人口结婚(含其所生子女),经审查符合市委“[1982]13号文”规定批准入户的,按规定一次性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
(二)世居特区内农村的现职干部、职工(主要是一九七九年以后就地招工、招干的),与待区外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含其所生子女)需在特区内生活的,给予一次性办理“农转非”申请入户手续。
(三)世居特区内农村的香港同胞,与特区外农业人口结婚的(含其所生子女),其世居农村有居所,并需其配偶照料年老父母的,给予申请入户,经批准“农转非”入户的,收取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
以上三种情况,在《暂行规定》是时候,再与特区外农业人员结婚的,其配偶一律按正常申请入户审批手续办理。
(四)沙河华侨农场农业工人(不含世居当地农民)、深沙种养场农业工人和农村“空挂户”,与特区外农业人口结婚的,其配偶不纳入这次解决“农转非”方法。
六、办理特区农村农业人口“农转非”方法。
(一)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半年时间完成特区农民“农转非”工作。首先,做好宣传发动,提高特区农业人口对农村城市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村(居)委开列名单并收齐户口簿,申请人填写特区农村农业人口“农转非”登记表(此表另行设计),经派出所审查同意,由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为方便群众办理特区农村农业人口“农转非”手续,派出所与粮食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办法。经审核批准后,派出所在户口的内、外册(户口簿)“户别”栏上加盖“非农业人口”印章,以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粮食部门则发给粮油簿,一次将“农转非”手续办妥。
(三)本次一次性特区农村“农转非”范围,是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入户或结婚的人员,凡七月一日以后入户或结婚者不纳入此范围。
深圳市公安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