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第6期(总第30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6期(总第3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6-30 11:45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电视剧制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2]16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电视剧制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06-30 【字体:

各区,宝安县,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关于电视剧制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关于电视剧制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深圳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使电视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以及深圳市以外的单位在深圳拍摄或与深圳的单位、个人合拍电视剧,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四条  深圳市任何单位申领临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须先报深圳市文化局审核后,再向深圳市委宣传部申报,经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第五条  深圳市电视剧制作(含重大题材的专题片,下同)要纳入计划,归口管理。凡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每年计划制作电视剧的选题,必须在年初经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审定后,报深圳市委宣传部,由宣传部、文化局等有关单位会审。个别特殊情况补报或调整的另行酌定。市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和可行性制定全市电视剧制作计划,确定各单位的选题和任务。

  第六条  电视剧内容提倡突出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努力反映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深圳精神。

  第七条  电视剧选题纳入全市的计划之后,电视剧剧本一般由制作单位报其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审定。主管单位不能确定的,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八条  电视剧制作成片后,由制作单位的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审看后,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审看并签发同意,方可在电视台播出或在音像出版单位发行。如需送中央电视台播出,也应经市委宣传部签署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上送。

  第九条  电视剧制作经费,以自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需要纳入财政补贴的,每年年初先由制作单位提出预算报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审定后再报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汇总报请市政府纳入市年度财政计划,市政府所拨专款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掌握、分配。

  第十条  深圳市以外单位和摄制组来深圳拍摄或合拍电视剧,须向市委宣传部申报并出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剧本经市委宣传部组织审读同意后,方可投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协助摄制。

  第十一条  在深圳拍摄或合拍电视剧,一律不准拉赞助。

  第十二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如违反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处分。

  第十三条  深圳市以外的电影制片厂来我市拍摄电影故事片和纪录片,必须出示电影制片厂所属省市宣传部或电影局的介绍信向市委宣传部申报。同时,其管理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委宣传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