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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6期(总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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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6-30 11:3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28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6-30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由市城管办加以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市运输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规划和建设几个特检关口的洗车场,建成一个,使用一个,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减少城区尘土污染,保持深圳整洁、优美、文明卫生现代化城市的形象,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汽车入城和过境冲洗管理的规定。

  一、将进入深圳城区的汽车,凡车轮轮网带有泥土,车身门窗沾有灰尘、污物的,都必须到指定的洗车场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

  二、汽车入城冲洗服务实行有偿制。洗车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驾驶员或车主必须按规定标准自觉交费。

  三、进场清洗的汽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进入冲洗道清洗。进入自动清洗道的车辆,应关好门窗;如载有怕水浸物品,驾驶人员或乘客应提前向管理人员声明,以便在冲洗时按防水物品等专项要求进行作业;不宜进入自动清洗道的车辆,由管理人员引至人工清洗进,进行清洗。

  四、所有进入洗车场的驾驶员及乘客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安全,保持场内整洁,不得随地丢弃废物。

  五、公安交警、城管监督大队应加强对进入城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发现车容不卫生的汽车,又拒不进场清洗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证或处予一次性罚款200-2000元。

  六、洗车场的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清洗的操作规程,文明管理,礼貌待人,保证清洗质量,做好安全和服务工作。对失职徇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洗车场(站)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进场清冼后仍不清洁的车辆,车主可迳向市城管办投诉(电话:243780)。城管部门接到投诉,要进行查验,确属洗车场责任,即对清洗场(站)给予警告或给予一次性罚款500-2000元,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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