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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6期(总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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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6-30 【字体:

深府[1992]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深圳市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7]171号文件)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行政处分种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人奖[1980]759号文)第六条之规定,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八种。

  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

  根据《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19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二条之规定,对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需要规定期限。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延长一年。

  三、行政处分审批权

  (一)对各县、区、市国家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任命的副局(含相当于副局)以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属于监察机关办理的,由监察机关报市政府批准;属于其他机关办理的,由承办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各县、区、市国家行政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含相当正、副处级)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属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报市监察局批准;属于其他机关办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的,属于监察机关办理的,由市监察局拫市政府批准;属于其他机关办理的,由其任免机关呈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各县、区、市国家行政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科级(含相当科级)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市属局级单位批准;属于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的,属监察机关办理的,由市监察局批准;其他机关办理的,由主管局级单位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批。

  (四)对各县、区、击国家行政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科以下(不含科级)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由各县、区政府或所在市属局级单位批准,其中开除公职的,应征得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再行办理处分手续。

  各县、区监察机关可直接行使对科以下(不含科级)干部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审批权。

  (五)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由县、区和市属局级单位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处分,审批权限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

  (六)各县、区和市属局级单位所作出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应向市人事局、市监察局报送备案材料。

  四、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

  (一)属于监察机关批准处分的,不服处分的申诉,由监察机关受理;

  (二)属于各县、区政府或所在局级单位批准处分的,不服处分的申诉,由作出处分的部门或机关受理;

  (三)属于哪一级机关批准处分的,原则由哪一级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原处分机关复审结论仍不服从的,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上一级机关应予受理。

  五、惩戒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对我市惩戒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行政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的,监察机关可直接行使处分权,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自行办理的违纪案件,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各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各项处分手续。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中与本《规定》有悖条款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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