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5期(总第29期)
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选登
发布机构:市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2-05-30 18:11
名 称:深圳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人管[1992]3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经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条件的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从暂住人员中择优选调(招)干部、工人、使常暂住人口的比例逐步趋向合理的指示精神,经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单位的条件。
(一)市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因经营业务发展确需补充专业对口人员;
2、经济效益良好,并具备进人承受能力(即具备规定的福利条件和规定企业应交纳费用的能力)。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企业及市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的调配程序向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审批。
(二)驻深内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即符合我市规定的支持发展产业(产品);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内地一方实际投入在50万元以上;
3、合作合资期在五年以上,正式投产(开业)一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并具备进人承受能力(即具备规定的福利条件和规定企业应交纳费用的能力)。
以上企业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指标由市户口联审小组审定,市政府办公厅行文下达。非企业驻深单位凭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市户口联审小组申报;已划归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驻深内联单位直接向市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劳动、人事部门均按第二条规定条件审批调进。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实际需要,优先批给选调(招)干部、工人指标;
1、当年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2、经正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3、年人均创汇5万美元以上,或年人均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
4、年创汇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5、获全国、省、市优秀称号。
二、在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的条件。
在暂住人员中选调干部的条件:
(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来特区工作,并已领取一九九一年度暂住证。
(二)必须符合深发[1991]31号文件规定的调配条件,基本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立志为特区建设贡献力量。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专毕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大专以上毕业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知名专家,年龄不超过50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随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超过二名。
(三)申请人年龄可按进入特区工作(到公安局首次办理暂住手续)时计算,当时其年龄须符合人事部门规定的调进条件。且至申报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最高不超过50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和知名专家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
(四)夫妇双方一方已迁入特区,另一方已在特区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解决。
(五)夫妇双方必须符合调入深圳条件,如一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或已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另一方不再批准调进。
在暂住人员中选调工人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来深圳工作,已办理用工手续并领取暂住证。
(二)必须符合深府[1991]326号文件规定的调配条件,基本条件为:
1、政治清楚,现实表现好(由调出单位做出鉴定及调入单位负责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并做出书面意见)。
2、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中级技术工人年龄在35岁以下,高级技术工人年龄在45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随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超过二名。
5、其年龄可按进入特区工作(到公安局首次办理暂住手续)时计算,当时其年龄须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调进条件。且至申报时,中级技术工人年龄最高不超过40岁,高级技术工人年龄最高不超过50岁。
6、已婚工人,必须先调男方后调女方,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先调工人一方者,应与市人事局联审后办理。
(三)根据特区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下列工种人员调进:
1、打字员、售货员、服务员、仓管员、电脑操作员、文秘、司机、勤杂人员、无职称的会计员、出纳员及市内可调剂的普通工种人员等。
2、已婚工人,其配偶一方不具备调进条件者。
3、文化程度较低(初中毕业以下)技术级别较低的工人。
在临时工中选招合同制工人的条件:
(一)必须是进入深圳特区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且已办理暂住手续时间为准),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计划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为截止时间。
(二)必须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雇用手续,有合法证件者。
基本条件为:
(1)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2)政治清楚、现实表现好;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者,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至30岁);
(4)未婚;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三)其年龄可按进入特区务工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三、为特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暂住人员,经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放宽前述条件,优先招调。
四、在办理从暂住人员中选调(招)干部、工人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要严格按市下达的职工人数分项计划规定的指标数和结构办理,不得突破计划(包括随迁家属计划),不能自行混用分项计划指标;
(二)要贯彻公开化的原则,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按受群众监督。各申报单位必须将上报的指标数公开,报批的名单公开,批准的结果公开。审批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公开,并将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和执行情况抄送市计划局和市人口管理办公室;
(三)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责成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实行监督,在办理过程中对各环节进行抽查。对在选调(招)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及超计划审批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即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已批给的招调指标,已经入户的退回原籍,并通报全市。
五、本规定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