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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5期(总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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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我市进口审批手续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5-30 【字体:

深府[1992]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和加快深圳特区的建设步伐,按照我市今年贸易工作会议的要求,经与九龙海关商定,现就进一步简化我市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在市内范围自用的生产设备、零配件、生活办公用品,除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可免领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货物审批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二、深圳市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物资,均可免领进口审批证和进口许可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三、在深圳市内投资办企业,设置常驻机构并在市内工作和居住的外商常驻人员进口自用小汽车和其它生活物品,无须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四、深圳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终止合同后,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和交通工具等,需由中方留用或转给市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无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迳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户手续。

  五、深圳市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审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在深圳市内销售的商品,除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机电产品和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的进口商品外,无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按章征税放行。

  以上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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