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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4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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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公共住宅区用电管理中间层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04-30 【字体:

深府[1992]40号

各公共住宅区建设单位:

  根据市委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减轻市民不合理的电费负担,市政府决定解决公共住宅区用电管理中间层问题,对尚未由深圳供电局抄表到户的公共住宅区在今、明两年内全部抄表到户。

  公共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等固定资产单独列帐,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专账管理。深圳供电局负责接管后的公共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修,并抄表到户,按全市统一电价标准收费。接管后所发生的费用按居民实际生活用电量,暂以每千瓦时0.06元标准计费,从市燃料附加费中拨给深圳供电局,专款专用。具体核算由深圳市能源办公室负责。今后新建的公共住宅区用电管理,亦暂按上述办法办理,不允许再产生新的公共住宅区用电管理中间层。

  市政府已将取消公共住宅区用电管理中间层作为一九九二年为全市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各公共住宅区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深圳供电局,立即责成专人主动将现有公共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不得拖延,不得推诿,更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拒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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