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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2]130号
各区、每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合理调节收入,抑制炒卖房地产,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收入,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含商品房,下同)的征税,特作如下通知。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的收入,按财政部(90)财税字009号文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的所得,一律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的所得,按税法现行规定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内居民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的所得,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