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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4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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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4-30 10:3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12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4-30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制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工人(含在常年性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和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建立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制度。逐步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普通工、工序工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工人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岗,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

  第四条  特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上岗转岗的岗位规范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采用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为依据。部、省未颁发的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由市行业性的集团(总)公司或行业协会拟定,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发布试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企业制定的《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在组织各种类考核之前,应组织工人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技术工人的考核(考评)按录用、转正、初级、中级、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顺序进行。

  用人单位吸收新工人,应进行录用考核。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经考核录用的工人,试用期满后进行转正考核,合格者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二年(含试用期),可参加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四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六年的,可参加中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中级技工,发给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十一年的,可参加高级技术考核,合格的定为高级技工,发给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能力明显高于现技术等级,如取得市行业性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区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革新、技术竞赛的优胜者,且思想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参加高一级的技术等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评聘任。其考评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上述学校或中心(班)的毕(结)业生,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专业(工种)对口,并取得双证的毕(结)业生。

  根据国家规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免试用期。

  未实行“双证”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半年后,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三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的,可报考中级技工;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八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以上,可报考高级技工。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大专以上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一年,可报考中级技工,并免考“应知”部分;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三年以上,可报考高级技工。

  第十条  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逐步实行统一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技术等级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并由发给《考核许可证》的考核点具体组织实施。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系统(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如具备考核条件,可向批准办班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自行组织考核,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须向本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报考资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点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口试,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选择有代表性的批量产品、作业项目进行。也可选择能综合技术要求的典型工作进行,必要时可辅以答辩。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采用全科培训考核,也可采用单科培训考核的办法。单科累进达到全科要求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以及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工人技术档案。每次考核成绩、评审结果,均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待遇和工作流动时的技能审核依据。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单位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分别与市、区劳动局的培训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行业性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分别设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技师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考评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专业技术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分别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一般任期为两年,可续聘连任。

  专业技术考评组是否担负本地区行业工种的考核职能,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考评组的职责是:

  受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市行业专业技术考核评组,负责制定全市本行业工种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岗位规范考核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具体实施全市性行业工种的定期或不定期统考。

  受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区专业技术考评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和岗位规范的考核工作。

  非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的专业技术考评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凭证。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是从事技术性、管理性岗位人员和普通工、工序工上岗的有效凭证。

  用工单位应优先录用、聘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者从事相应工种、岗位的工作,应视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实行八级制的技术工种,

  其一级至三级为初级,四级至六级为中级,七级至八级为高级。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采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和《单科技术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技术等级证书》桉全省统一的编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以市、区行业的分级、分行业工种进行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印制、颁发与管理,按国家标准(GE5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会同行业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按下列权限核发:

  区核发区属单位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市核发市属单位、驻深圳单位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及《岗位合格证书》。

  部属、省属驻深圳单位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考核发证的,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市通用。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均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持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者,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后三个月内,到市劳动局验换统一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宝安县可参照此《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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