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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4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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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4-30 【字体:

深府[1992]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好政府投资,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做到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来源的构成,包括财政收入、国土收入(含地价、使用费、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及属于政府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 统一集中。政府投资要统一安排,有重点、有选择地投入,确保政府重点项目的建设。

  (二) 综合平衡。从宏观全局的角度,进行投资整体计划安排,划分轻重缓急,量入而行,统筹安排。

  (三) 切块管理与按项目需要投入相结合。政府投资可按项目需要下达或切块安排下达到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根据控制指标提出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包干使用,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四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的编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概(预)算确定后,必须按切块管理的原则,明确概(预)算管理的责任单位,进行投资跟踪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乱开投资口子。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实行项目责任制,追究随意改变计划、突破计划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年度计划由市计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草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由市计划局负责下达。

  年度计划中机动投资及年度计划的调整,由计划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投资计划由市计划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建设局、经发局、科技局、投资管理公司、审计局、人口办、银行等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党政机关及重点项目建设、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为方便管理和考核,政府投资要根据不同类型资金的来源,按其规定的投向分别编列计划。

二、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经发局、科技局、投资管理公司、人口办等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分别提出下年度的收入及投资预算和投资项目的预安排计划,交送市计划局按需要与可能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会同各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投资及项目计划草案,根据第五条规定程序上报审定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基金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来源和投向编列计划,但必须按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平衡审批。不允许自编自批及自行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市计划局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发出编制计划通知。各主管局(含投资管理公司)各区、县、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需要和投资控制指标提出申请计划,报送市计划局。计划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需要与可能,与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经发局、科技局、投资管理公司、人口办等单位协商后拟订投资计划初步方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计划局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概(预)算的编制和审计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把虚报多要、高估冒算等钓鱼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和已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具备建设条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按程序报批决策后,可列入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  坚持计划会议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在市一级计划会上进行讨论,充分酝酿,根据财力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统一研究审定。

三、投资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第十二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及概(预)算投资必须依据计划下达的建设项目、规模、内容和投资控制执行。如有一项超过投资计划10%的,必须按计划程序重新报批。未报批准而超支的项目,谁超支谁负责,谁垫款上工程和发生工程拖欠款,由谁负责偿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实际工作量进度拨款和竣工决算等内容,由政府投资咨询专门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和投资包干制度。项目管理单位,要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负责项目建设直至竣工、生产经营和发挥效益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由建设管理单位按建设项目、规模、内容、质量、进度、竣工投产和总投资控制额实行包干,一次包定,并以经济合同形式确定包干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将工程建设发包给投标中标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建,既包工程量又包投资和工期、质量。

 四、投资计划的调整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每年六月、十一月对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由市计划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的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已安排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如在当年十月底前不能动工建设的,市计划局可调出该项滞压资金,用于进度较快的重点项目建设,以促进这些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为了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对突破和随意改变计划的单位,在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不允许违反程序随意乱上项目,不得搞边勘察建设计边上马的项目建设。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投资计划审批程序

附件:

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审批程序

  为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重新明确市政府投资计划审批程序:

  一、计划的申报

  政府所有投资及项目计划,均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分别报主管部门和深圳市计划局。

  报送计划必备材料:

  1、申请投资及项目建设(开发)的书面报告,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开发),内容、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开发)年限、总投资及当年申请投资额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概(预)算书(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匡算);

  4、计划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二、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

  深圳市计划局接到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根据政府投资的总盘子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拟定初步安排方案,分别召开各主管部门和各系统的协调会,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修改调整,综合平衡,提出计划投资方案。

  三、计划审批程序

  1、计划局将计划投资方案报主管付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经市政府审定的投资方案,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

  3、经审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由市计划局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四、计划实施程序

  政府投资方案一经市人大批准,市计划局即根据项目的条件情况下达实施计划,成熟一个,下达一个,成熟一批,下达一批。

  五、附政府投资计划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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