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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3期(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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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3-31 【字体:

深府[1992]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深圳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增强外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加强对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按照外贸企业实际出口退税额的10%提取。市人民银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即通知企业送交基金缴款书,并直接划拨到基金账户。

  第三条  由市贸易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基金由市贸易发展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小组报告财务情况。

  第四条  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外贸企业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

  一、做为出口风险金,用于弥补因国际市场价格、汇率变动等突然变化的原因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开拓直接远洋市场,因情况变化而造成出口商品积压的贷款贴息;

  三、对直接远洋贸易和开拓新市场,成绩显著的企业银行贷款进行贴息;

  四、扶持远洋贸易源基地建设;

  五、奖励完成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效益好的企业;

  六、为开拓远洋市场而由政府派驻的人员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  基金使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重点扶持,有偿使用,全面考核的原则。

  一、基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扶持事项,百分之二十用于奖励事项;

  二、基金使用单位必须进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外贸出口计划、外汇计划和上缴外汇计划的外贸企业;

  三、基金重点扶持经营业绩良好,竞争能力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有发展潜力的外贸企业;

  有关出口奖励的范围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使用基金应向市贸易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使用申请书;

  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证明文件;

  三、真实反映申报单位经营业绩和能力的资料;

  四、资金筹措计划以及还本付息的方案。

  市贸易发展局受理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小组集体讨论批准后,方可按使用进度拨付。

  第七条  获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与市贸易发展局签订基金使用合同。使用必须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市贸易发展局有权收回基金。对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止下达计划指标,直至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市贸易发展局书面报告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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