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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3期(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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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3-31 15: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8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3-31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建立动产拍卖市场,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探索和完善特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深府[1991]11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缉私、罚没物资拍卖后运出二线的问题

  深圳市各执法机关依法缉私、罚没的物资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市动产拍卖行公开拍实。拍卖成交后,属海关罚没的,由海关出具罚没证明;非海关单位罚没的,可凭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印制的“深圳市缉私、罚没物资行意见书”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批准印制、使用的“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财政部门委托拍卖缉私、罚没物资专用发票”(附出库货物清单)经海关查验运出二线。

  二、关于缉私罚没物资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24种商品办理出省准运放行的问题

  市各执行机关依法缉私、罚没物资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24种商品,委托公开拍实成交后,一般应限制在省内流通。对确需办理货运出省的,须根据粤府办[1989]71号文件精神,由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工商、公安等执行单位的罚没证明或裁决书、竞买人购销合同、出省准运申请表等)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申报办理出省放行手续。

  三、关于动产拍卖涉及专营、专卖商品的问题

  根据粤府[1991]70号、深府[1991]112号等文件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以外的其它缉私、罚没物品,必须委托市动产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使其进入正常的流通和消费领域。但公开拍卖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应限定有权经营该项物品的单位参与竞投。

  除市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缉私、罚没的进口汽车暂继续交由市计划局统一分配,由机电公司销售外,属工商、公安、法院查封并强制执行拍卖的汽车、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拍卖的车辆、均须委托市动产拍卖行统一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资料管理所等单位相应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对于缉私、罚没的烟、酒类物品,交由市动产拍卖行与市烟草专卖局、市酒类专卖局共同审定竞买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仅限于深圳市有专营权的法人单位。

  四、动产拍卖涉及海关监督、关税征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和粤府[1991]70号文件规定,对于自愿委托、协议委托(包括因司法、仲裁行为需强制执行)的海关监管货物,原则是须先由委托人或物主按海关有关规定缴纳关税、办结海关手续后再委托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鉴于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可由委托人或物主申请,经九龙海关审核、签署同意拍卖及征税意见后,先委托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由市动产拍卖行从其应得价款中扣除并代补交关税,海关给予办理监管核销手续。

  宝安县各级执法单位缉私、罚没的物品及上交宝安县财政部门的缉私、罚没的物品,应交由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市动产拍卖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当地现场拍卖或在宝安设点拍卖,其成交应付款项直接交付宝安县财政局。

  建立动产拍卖市场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市动产拍卖行的工作。对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情况,市政府将责成市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上报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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