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2期(总第26期)
深府办[1992]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粤府[1991]98号《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公路两旁建设管理存在的混乱现象日益严重,为切实加强我市公路两旁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做到公路建设与村镇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开发协调发展,现根据粤府[199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及宝安县等有关部门,尽快拟定我市“公路管理控制区”、“不准建筑区”的管制方案。并制定公路两旁规划、建设的审批程序,进一步严格审批权限。
二、由运输局制定我市公路开设路口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公路两旁现有的建筑物,由建设局会同宝安县政府做好调查登记,按不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章建筑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很快,有效地促进了全省各地经的发展。但由于公路两旁的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公路两旁违章建筑和乱摆摊档的行为不但得不到纠正,而且日益严重,造成交通阻塞,严重影响城镇容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的管理,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公路两旁的乱建乱摆现象。从现在开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准再公路两旁建造房屋或搭建临时设施。
二、对通过本地的公路,各市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两旁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对今后新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对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一次清理,对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填方坡脚水沟及挖方坡顶截水沟)外缘起计,国道两边各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两边各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两边各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两边各不少于二十米。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公路管理控制区”时,可视具体情况在控制区靠近公路一侧划定一个“不准建筑区”,“不准建筑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如必须修建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时,应经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路两旁的建设管理,由省建委牵头,会同国土、交通、工商、公路、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适当充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力量,赋予应有的职权,以切实加强对公路两旁建设的管理,保证我省公路畅顺,使城貌、镇貌、村貌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努力做到公路建设和村镇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