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2期(总第2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2-29 15:4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2]54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颁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由水源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作为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办理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企业要限期治理,使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排放。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者进行检举或投诉。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分工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检查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局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区、县环境保护局是本辖区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执行机构。
各水源地的水源办公室,是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事故。
第八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其辖区内的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市、县水利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的开发建设和用水计划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
市、区、县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经济建设与水源保护相协调。
市、县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项目布局。
市、区、县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的制定。
区、县、镇农业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
区、县、镇公安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控制,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在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席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局进行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内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在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宝安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涉及大、中型项目、投资限额以上项目、较重污染项目等应按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对建成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在二级保护区批办的一般建设项目可移交区、县环境保护局管理。
第三章 保护水源 防治污染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千国家规定的《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且应按总量控制的要求,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并且将详细开发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审批。
在原有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已开发的土地基础上需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使原有的开发面积增加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增加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审批。
对成片推土的开发区,要设挡土墙、护坡等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推土后要在三个月内动工兴建,基建完工后应在半年内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 在各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活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新迁、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炼焦、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行业、企业。
不得新建、扩建排放含汞、铬、砷、铅、镍、氰化物、硫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以及大型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厂。
(二)医院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和《GBJ 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之后方能排放;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未经法定机关登记许可的进口农药。不得滥用化肥和除莠剂;
(四)存放酸液、碱液、毒性药液等化学试剂以及油类、农药、化肥等场所,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事故应急措施;
(五)禁止向水体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垃圾填埋场和处理厂;
(六)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水源林、护岸林的活动,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在准保护区内从事活动者,除必须遵守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有涉及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业、企业或排污单位,其废水必须达到《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和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排污单位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削减排污量,或关、停、并、转、迁。
(二)新建、扩建一万人以上(含外来暂住人口)的村镇和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区,必须建设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要进行集中处理,分别达到《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城市二级污水厂出水标准和二级标准后方能排放;垃圾要集中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原有集中居住区和工业区中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治理期限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应该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村镇和工业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新项目或延长原有合同的期限。
第十四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业、企业或排污单位,必须在一年内达到《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否则关、停、并、转、迁。
(二)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造成危害的项目及污水直接排入水域的排污口;本规定颁布前原有的排污口执行《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不能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三)禁止设置危险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现有存量少于5吨的农药仓库和储量少于200吨的化肥仓库可保留,但必须设置防渗、防漏措施,现有存量多于5吨的农药仓库和储量多于200吨的化肥仓库必须迁移;
(四)禁止新建、扩建采石场,经整顿保留的原有采石场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五)凡运输对水源有危害的并且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该保护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事先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批准,并配备有效的防溢、防漏等安全措施;
(六)新建、扩建一千人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建设截污工程渠道,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到《DB44 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标准,如果该标准仍不能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要求,则应削减排污量或改变排污去向。
原有的集中居住区和工业区的污水处理问题,必须按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筑、构筑物和居民住宅;
(二)禁止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污水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为净化水质而在水域内进行的合理养殖须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五)禁止在保护水域内洗涤、游泳和可能导致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分别符合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区、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不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审批或验收时办理。
第十七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凡有污水排放的,必须有有效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局检查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有效的事故应急措施,禁止把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在运转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运转,必须报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当发生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镇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重和扩大污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由县以上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和污染程度,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没有到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成片开发而没有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或推土后不能及时动工兴建,或基建完工后没能及时恢复植被者,按推土开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五)项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目、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中任何一项规定者,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除责令停产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又超标准排放者,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达标外,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环境保护局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如期完成者,或再次违反本规定者,按本规定条款予以处罚时,可在前一次处罚基础上加重或加倍处罚,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搬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规定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或者促成他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西丽湖渡假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略)
附件一: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依据《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遵循污染物降解规律及距水库、供水渠、水源河流愈近对水质要求愈严的原则,考虑供水水源所在流域的镇、乡、村分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深圳市饮用水源所在流域分别划定一定范围的陆域作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区划图为1:1万,存放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具有法律效力。区划示意图见附件二。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
从雁田水库的出水口,沿白泥坑水道和沙湾水道进入深圳水库。
以供水河道及深圳水库正常运行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为一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白泥坑小学、铁路林场、丹竹头、樟树布、彭龙坑、东湖宾馆、水库林场、黄竹园、新平、大望、吉厦、求水顶、白泥坑等地。一级保护区面积为8.16平方公里。
以供水河道及深圳水库正常水位向陆域纵深2000米左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新围仔、君子坑、南岭、九尾顶、彭坑龙、九围山、大头岭、水库林场、佛里坳、小梧桐、赤水洞、禾塘岗、深坑等地。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1.31平方公里。
流域汇流面积以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皆属准保护区,面积为13.73平方公里。
附1:木谷水由正常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流域范围内定为二级保护区,具体地界线包括:羊牯岭、老虎岩、凉帽山、白砂岭、鲤鱼塘、牛尾岭、木谷、良安田大队砖厂等地。
附2:水流槽汇水范围内定为二级保护区,具体地理界线包括:围岭、鹅公岭、马岭、平湖围、教场埔、旧圩、黄旗峰、猪腰、求雨岭等地。
2、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
以设计水位为基线,在流域内,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为一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老虎坑、焦坑、塘坳、红岭仔、烂泥塘、黄麒龙、白草岗、打石山、追坑、吊望顶、十字路、桥顶石、龙门、坳背仔、伯公仔、麒麟独凤、万英、白沙、塘婆坑、油甘树下、长坑仔、路下排、坒记岩、青山下、正垄、钩岛窝、公仔岩等地。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2.01平方公里。
以设计水位为基线,在流域内,向陆域纵深20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括;猪冚山、白草岗、求雨坛、松幼、黄麻埔、下排山、大洋田、蝴蝶地、深坑、红头石、石陂头水库、石头排、鹞婆石、棺材石、背带石、七娘顶、打石山、必石窝、牛仔场、割滕窝,伯公凹、白坑山、尖岗、红岭仔、黄麒龙、石坑顶等地。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5.96平方公里。
流域范围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面积为7.0平方公里。
3、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
以正常水位为基线,向陆域纵深200米为大致界线,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划出一级保护区。具体地理界线包括:石岩水库电站、出水坑、青草排、麻布、伯公坳、湖其斗、王家庄、上屋林场、白坑等地。一级保护区面积为3.58平方公里。
以正常水位为基线,在流域范围内,向陆域纵深2000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石岩水电站、乌云顶、飞娥岭、运牛坑、大窝山、公仔岩、蝴蝶山、红头石、茶坑、黎光、横坑、陈屋坑、正坑、黄角窝等地。二级保护区的面积为16.23平方公里。
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外的区域皆属准保护区,面积为20.81平方公里。
4、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西丽水库位于南头九祥岭北,设计水位33.4米,正常水位库容2650万立方米,总库容5493.6万立方米。长岭皮水库集雨面积7平方公里,设计水位55.4米,库容707.4万立方米。石塘坑引水陂集雨面积1.3平方公里。供水渠道使三者联结在一起,形成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长岭皮水库的设计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为界线,综合区划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2.34平方公里,设计水位向陆域纵深2000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5.24米,流域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面积为0.12平方公里。石塘坑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40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为0.90平方公里。
以西丽水库设计水位为基准,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为一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石光山、白石岭、观音坑、山塘尾、白芒、米长坑、下理、牛栏窝、斑鸠石、黄京坑、木棉山、深圳市永发果农场、南头民政局福利鸡场、大石勘小学等地。一级保护区面积为7.08平方公里。
以西丽水库设计水位为基准,向陆域纵深2000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具体的综合区划地理界线包括,魔石顶、旱窝、上寨、马留坳、寮径、大日山、鹞婆石、山猪窝、废石场等地。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5.24平方公里。
集雨面积以内,除上述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皆属准保护区,面积为5.68平方公里。
5、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观澜河流域位于深圳市北面的观澜河上游地区,是香港、深圳市水源地“东江——深圳引水供水工程”的重要水源补给区,流域面积在深圳部分为240平方公里。以观澜河流域内河流正常水位为基线纵深2000米左右,综合考虑自然、经济条件综合划出二级保护区,具体地理界线包括:公坑、新石桥、放马埔、贵湖塘、观澜镇、马坜、大和村、沙勿岭、清湖、企坪、庙溪、峰岭、大布巷、江围、南木峰、福长大队茶场、清湖大队林场、瓦窑排、大发埔、上游松、东边、牛栏前、松仔元、龙塘、上芬村、赤径鸡场、国饮、山嘴头、龙华圩、赤岭头、牛地埔、高峰水库、黄竹径、牛湖、牛湖水库、勿头、铺狗坑、黎光老村、坡头吓老村、库坑、下新塘、狮径、冼尾、七娘洞、岗头、坂田、板田大队林场、白石龙、鲤鱼塘、尖峰。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8.6平方公里。流域内除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皆属准保护区,面积为191.8平方公里。
6、茅洲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
茅洲河发源于羊台山北,自东南向西北流经石岩、公明、光明农村、松岗和沙井等区镇,在沙井民主村入珠江口伶仃洋,干流长46公里,其中下游与东莞市长安镇交界的河段长10.2公里。茅洲河流域总面积450平方公里,其中宝安县境内流域面积313平方公里。
以西水源茅洲河——玉律的引水渠为界向两岸纵深200米左右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3.06平方公里。以观澜河至石岩水库引水工程为界向两纵深200米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3.64平方公里。
以茅洲河流域主河道正常水位为基线向两岸陆域纵深2000米左右为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64.6平方公里,具体划定时适当考虑地形地貌特征,综合区划的地理界线包括:瓦窑头、格山、塘下涌、龟头山、头埔、红花围、金谷山、麒麟山、猫儿、公鸡庙、金竹岗、白沙山、干谷木仔园、大肚英、大石古山、虾地;杨柳坑山、西光月、蜘蛛山、矮岗龙、大埔康、佛子坳、牛仔陂、奶牛场、山水龙、下周山、鲤鱼山、长圳大队林场、马岗、音婆坑、大头岗、石头山、瓦窑山、狗公山、石家山、公明公社、马头山、龟山、白龙岗、麒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