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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1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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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1-30 16:1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驻深办事机构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驻深办事机构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01-30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驻深办事机构管理的规定》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驻深办事机构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深机构联结深圳与内地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与内地的友好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的条件及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可设驻深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可设驻深联络处。

  县或县级市一律不单独设立驻深办事机构,如确属工作需要,可在其主管市的驻深办事机构内设联络组,派驻代表二名,其暂住户口指标单独下达。县或县级市设联络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深圳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工业总产值五千万元以上,产品出口创汇五百万美元以上;

  2、全县工农业产值五十亿元以上,出口创汇一千万美元以上。

  (二) 部队系统三总部、各军种、各大军区可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设立驻深办事机构。

  (三) 国家和部队的安全机关设立驻深机构须持其上级领导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公函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申报。

  (四) 符合下列条例的国内企业可设立驻深办事处:

  1、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特大型和大一型企业;

  2、有来深圳投资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做前期准备工作的大型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二、申报和审批

  (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地方政府设立驻深办事机构,须持该部委或政府出具的公函。申请设立联络处的地市和申请派驻代表的县(县级市)除公函外,还须加附上级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的意见,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批行文。

  (二)部队系统设立驻深办事机构,须持该部队的公函,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批行文。

  (三) 国内企业设立驻深办事处,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申报,经济协作办公室受理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行文。

  企业申请设立驻深办事处,须备齐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关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办事处的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4、企业财务主管部门或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证明;

  5、有关企业特大型或大型企业资格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6、企业在深投资发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驻深办事机构,如不予批准,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三、登记领证

  (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地政府及部队安全系统的驻深办事机构,应在收到批文后三个月内,到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

  (二) 企业驻深办事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三个月内,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国内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到深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报到。

  四、驻深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

  (一) 完成派出地区(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沟通派出地区(单位)与深圳市的联系,开展信息交流,外引内联和劳务输出。

  (三) 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驻深办事机构与深圳市有关部门要进行政务上的联络,负责协调指导本部、委、省、市在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并协助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驻深办事处应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他驻深办事机构的工作,配合深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加强对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

  (四) 企业驻深办事处要为本企业在深投资发展作准备工作,对已办的企业进行管理和协调,为企业的引进工作和拓展海外业务服务,作好项目洽谈、筹备本企业产品展览展销等工作。

  (五) 驻深办取机构为非营业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

  (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机关。驻深办事机构受其派出机关的领导,同时接受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企业驻深办本处还应接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政府和部队的驻深办事处,可派驻人员七至十五名;各地级市政府的驻深联络处,可派驻人员三至五名;县可在其主管市的驻深机构内派驻人员二名;企业驻深办事处是企业派出机构,不定级别,可派驻人员三至七名。

  (三) 驻深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违反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活动时,除有关部门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外,审批机关有权对该机构作出通报批评、不予年审,直至撤销登记的决定。

  (四) 驻深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要相对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必须在变更后十五天内向深圳市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 企业驻深办事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审一次,其驻在期限为三年。届时由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延期。期满需申请延期的,必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其它驻深办事机构每两年由深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登记一次。

  六、附则

  (一)在本规定下发以前,经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的各类驻深办事机构,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三个月内,依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补办登记手续。

  (二)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如有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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