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期(总第2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1-30 16:1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34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进出调节,落实和完善临时用工管理责任,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所有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外地临时工、劳务工和聘、派职工。
市、区建设部门使用的外地基建队伍和基建劳务工,农业部门使用的外地种养劳务工,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从外地雇用的市场摆卖人员和帮工,运输部门使用的外地营运人员和搬运工等,也应执行本办法。
以上各种用工,统称为劳务工。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从外地雇用劳务工,应按行政隶属领导关系,向市、区劳动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写明用工理由、数量、招收地点和素质要求,经市、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雇用外省劳动力统一由市劳动部门批准),按指定的地点和人数招收,实行劳务承包、定期轮换,并签订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
第四条 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是供需双方为确立责、权、利关系的劳务协议,由用人单位和输送劳动力的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含驻深劳动管理站)或劳务合作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市劳动仲裁机关授权市、区劳动服务公司鉴证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五条 包进包出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务合同期限;
(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三)输送劳务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续订合同,并可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更换劳务人员。不再续订合同或不再使用的劳务工,必须由协议双方组织他们返回原地。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用工单位合并、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需要裁减人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减少劳务工数量和调整人员。被裁减和调整的人员,由协议双方组织返回原地。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如用工单位宣告破产或处于法定整顿期间,合同自行解除。其所雇用的劳务工,由协议双方组织返回原地。
第九条 属前三条的情况,被裁减、调整或解除劳务合同的劳务工,如其他单位需要雇用,专业对口、技术熟练、条件符合的,经原雇用单位、新雇用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三方协商,劳动部门批准,可予办理雇用手续,并签订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权利和职责:
(一)有权按合同规定条款和本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务工进行严格管理,
(二)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有权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辞退违法、违纪的劳务工,辞退无理取闹、影响或破坏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劳力工;
(三)有责任为劳务工提供安全生产和食宿基本条件,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医疗费用,有责任为劳务工提供停工待工的基本生活费;有责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务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有责任根据劳动、公安部门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和实际人数办理“临时工劳动手册”、“临时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手续;
(五)有责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所雇用劳务工的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缴纳劳务工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六)有责任对劳务工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七)有责任按规定组织落实劳务工返回内地事宜,并负责向劳动部门反馈劳务工返回原户口所在地的情况,及时办理注销“临时工劳动手册”、“临时务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一条 输送劳务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一)有责任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组织做好劳务工的招收、考核、挑选和体检等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素质条件输送给用工单位;
(二)有责任在劳务工进入特区之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特区法规、政策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工的基本情况和必备的各类证件;
(三)在合同期内有责任派员到用工单位了解劳务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更换和调整劳务工,
(四)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做好劳务人员“包进包出”的往返工作,组织落实送回原地的有关措施,确保必须送回的劳务工不滞留于深圳特区;
(五)对用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及用工政策,随意辞退劳务工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停止侵权,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权向工会组织、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零散雇用的外地劳务工,必须实行介绍人责任制,由介绍人在用工单位制定的推荐表或提保书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介绍人主要是具有民事权利的特区常住户口的居民,也可以是能够承担责任的驻深内联单位从内地派进的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
介绍人不得向被介绍人收取介绍费和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十四条 介绍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一)有责任了解被介绍人的政治思想情况和现实表现;
(二)有责任教育被介绍人在特区守法务工,如被介绍人有违纪行为,应教育和责成其迅速改正,如被介绍人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等严重违纪行为和触及刑律的行为,并且逃离用工单位或特区时,介绍人有义务协助用工单位和公安机关追查;
(三)在被介绍人被辞退或无工可做时,有责任敦促被介绍人及时返回原地;
(四)在劳动合同内,对用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随意辞退或侵犯介绍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予以改正;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包进包出劳务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用工单位与输送劳动力单位双方签订的“包进包出劳务合同”以及“务工推荐表”或“担保书”,必须由用工单位送市、区劳动服务公司鉴证和备案。凡落实了包进包出劳务合同管理和介绍人责任制的用工单位,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才能给予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部门、农业部门、运输部门、工商部门所需要的外地劳务工,按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数量控制使用,并应落实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管理和介绍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对下属企业的劳务用工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管理和介绍人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监察机构应对包进包出的劳务合同和介绍人量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追踪。凡不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劳动部门不给予批准用工,并责成其限期改正和落实有关措施。限期不改的,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承担包进包出的管理责任,造成外地劳务工滞留特区的劳务输出单位和用工单位,由市、区劳动监察机构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