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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1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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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01-30 16:0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2]3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2-01-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府[1992]6号)和粤人薪[1992]1号文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将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每工作一年调整为二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市属和驻深行政本业单位。上述单位中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均列入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

  二、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具体计算办法是:从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当年起计发,即参加工作的当年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逐年增长。上述办法只限于计发工龄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问题。

  三、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前工龄津贴的实际工龄,计算到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离退休的当年止。这次增加的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五、这次调整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省委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津贴,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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