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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1]241号
(1991年12月16日)
各区、宝安县人民政府,市属各贸易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121号文和国发[1990]70号文精神,为切实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外贸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特区外向型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经市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在市经济发展局核定《深圳市对外贸易企业证书》的经营范围内,经营除国家经贸部规定的一、二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和放行证管理外的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企业可凭已对外签的出口合同直接报关,免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出口审批证。
二、经市政府批准有自产品出口报关权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但仅限于出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三、凡经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和放行证管理商品或超出本企业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需按规定申办出口许可证、放行证和审批证。
四、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自产产品报关权公司)出口货物,仅限在本市内各口岸报关出口;因履约需到本市以外的口岸报关出口的,应另行报批或委托可报关单位代理。
五、其它出口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