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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1]231号
(1991年1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城管办、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申报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户外广告申报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含标语、路牌、招牌、霓虹灯等)的管理,理顺广告经营秩序,使户外广告起到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户外广告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申报
户外广告只限于由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负责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二、户外广告的审批
鉴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工商、城管(包括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因此,户外广告采取分工负责,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
具体分工如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申报、广告内容及广告商的资格审查。
市建设局负责对在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规格和结构进行审查,以及对未建成区户外广告用地的规划。
市城管办负责审查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是否适当(从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方面考虑)、广告内容、规格和造型是否与市容景观相协调。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审查。
凡设置户外广告应统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的设置方式交有关部门审查后,核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通知书》。申报单位须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通知书》,方可设置。
三、户外广告的管理
凡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含各区城管监察中队)负责检查监督户外广告是否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牢固,并督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时维修、翻新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各广告公司须加强对所经营的户外广告的管理与维护,对乱张贴、乱竖广告招牌等违章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管监察队伍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