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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11期(总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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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11-30 11:2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46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11-30 【字体:

 (1991年11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财政部、经贸部印发的《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完善鼓励出口的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外贸出口企业。

  2、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货源的出口供货企业。

  上述外贸出口企业不包括石油代理出口业务,出口供货企业提供的货源不包括石油、煤炭和军用品。

  第三条  出口奖励金划拨方法

  1、财政局全年分两次将中央预拨的出口奖励金总额的70%拨给经发局,由经发局按总额的60%分季预拨给外贸出口企业。年度清算时,财政局再将出口奖励金总额的30%拨给经发局,以便足额兑现给外贸出口企业。

  2、各外贸出口企业按规定每季填制出口奖励金季度预拨申请表、年终填制出口奖励金年终清算呈批表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另两份与附件一起送经发局核拨。

  3、经发局应将出口奖励金呈批件、拨款单之一联以及有关数字汇总送财政局备查,及作为向财政部报帐、结算之用。

  第四条  奖励的依据和标准

  1、按我市外管局口径提供的实际收汇数每一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二分人民币和一美分外汇额度(以下简称“外贸出口奖励金”),奖励出口供货企业五分人民币(以下简称“供货出口奖励金”)。

  实际出口收汇数为外贸出口结汇收入扣除外汇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手续费、归还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及外汇贷款本息后的净收汇。

  计提外贸出口奖励金以实际出口收汇数扣除外汇额度奖励部分后,按每美元计提人民币二分。

  2、外贸出口企业可依据实际出口收汇按月预提百分之六十外贸出口奖励金和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年终清算时,经发局对外贸出口奖励金依据四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其中,完成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交中央外汇额度三项指标各兑现20%,完成盈亏承包指标兑现40%。对外贸出口企业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按上交中央外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3、外贸出口企业外汇额度奖励金由外贸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收汇数从外汇留成中自行提取。

  4、对超承包基数完成四项考核指标的外贸出口企业,由经发局审批后,报财政局备案,经批准的超收外汇部分,每美元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加提一分人民币超基数出口奖励金,由外贸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国家不予拨付,未完成四项考核指标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得提取超基数出口奖励金。

  5、外贸部门自属独立核算的加工生产企业,可享受出口供货企业的供货出口奖励待遇,但其供货出口奖励金应由调入出口商品的外贸出口企业支付,不得从加工生产成本提取。

  第五条  出口奖励金的分配和使用

  1、出口奖励金不论基数内外一律先通过“利润分配”提取。转作专用基金后,按“五、二、三”比例分配使用,即50%用于发展生产及改善工作条件,20%用于职工福,30%用于职工奖励。

  2、外贸出口企业外汇额度奖励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如有结余,可参与外汇调剂市场调剂,调剂收入用于冲减企业经营成本或弥补企业亏损,调剂收入可作企业留利,转作企业留利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配使用。

  3、供货出口奖励金由经发局拨给外贸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再及时支付给出口、供货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收到供货出口奖励金后,可用于弥补亏损或列入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小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职工奖金继续执行现行“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免征奖金税”的规定。

  4、对于出口商品国内价格已经放开、随行就市收购的或者零星收购无法兑现给具体出口供货企业的,或者供销双方商定已在价格中给予补偿、不再事后承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外贸出口企业按收购合同认真结算,年终结余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完成承包盈亏指标的企业,全部转入企业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未完成盈亏承包指标的企业,要用于弥补亏损。

  出口商品发生国外索赔,如属出口供货企业的责任,外贸出口企业要相应扣除应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用以抵补对外理赔损失。

  第六条  财政监督

  经发局对出口奖励金的提取、拨付和出口企业对出口奖励金的收、支、管、用要接受财政局的检查监督。经过年终清算,对承包基数内出口奖励金,经发局应足额兑现,不得截留。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多提多列,虚报冒领、挪用出口奖励金的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深府(1986)562号文关于出口创汇奖的规定则相应停止执行。对于今年来已按深府[1986]562号文规定提取创汇奖的,应在收到今年拨给的出口奖励金后,如数冲销,不得重复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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