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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选登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1-10-30 11:14
名 称: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人[1991]23号
主 题 词:
(1991年9月30日)
各区、宝安县、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把好审核关。
附:《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一九八三的九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一九八五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学衔资格的;(3)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〇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一九九一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经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1、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一九八三年九月至一九八六年三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一九八五年经国家批准的职改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3、一九八六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往职资格的;
4、一九八七年三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职改办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5、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6、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7、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8、未按国家人事部和省职改办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9、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审核任职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任职资格(职称)通知书一份。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附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改办审核。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职改办审核合格者,由市职改办出具“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
第九条 凡调入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持调入人员“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职改办办理确认任职资格和颁发《资格书》。
第十条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助师”级和“员”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仍按深职改字(1990)02号文的通知,调入我市以后再办理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