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10期(总第22期)
深府办[1991]210号
(1991年10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街道居委会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老有所养,根据街道居委会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同意街道居委会按《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深府[1985]178号文)的规定参加统筹。
退休基金统筹比例按单位参加统筹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退休金。其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职务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经上级核定的浮动工资。该提取比例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份起改为百分之十九。
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应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待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缴纳。
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前已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加统筹时,必须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补交退休统筹金(含利息,下同)。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以后调入深圳市的职工按实际调入时间参加统筹。利息按城乡个人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街道居委会职工也列入实施范围按新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