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8期(总第2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8-31 10:3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1]184号
主 题 词:
(1991年8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十年来,我市个体经济随着特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而发展,目前我市拥有个体工商户六万一千七百二十七户(包括肉菜市场档位),其中宝安县三万二千一百二十八户。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活跃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就业门路和增加财税收入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私招滥雇从业人员、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对我市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引导,依法树立,适度控制,强化管理。
通过整顿使我市个体经济发展“放而有度、管而有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有益的补充作用。
二、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的范围是:特区内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和持《市场摆卖证》在集贸市场从事工业品经营的个体户。
重点是整顿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清理其外来从业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地下作坊和违法个体户。
三、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整顿个体经营者,查处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1、凡持证人自己不投资、不参与经营活动,以“承包”、“雇请”、“合作”为名将证照转让给他人,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的,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2、以特区居民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实际由外来人员经营的,必须予以纠正,吊销原证照。对确实符合特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经营情况好的门店和工厂,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给外来经营者核发个体《临时营业执照》:
(1)原申办证照时从业人员身份登记,实际是主要投资经营者,经营该店(厂)已达一年以上;
(2)在过去经营期间,能遵守国家法律和特区政府的各项规定,未受过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的处罚;
(3)有原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发照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边防证明等;
(4)经营场地符合市政规划要求,并由经营者直接与房产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5)必须有一名以上特区常住户口的在职人员或在深特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三年以上有暂住户口的人员出具担保书,负责担保该经营者守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者自动终止或被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时,能依法办理撤离特区的有关手续,不滞留特区。并承担该经营者的经济连带责任。担保书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3、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和《市场摆卖证》在集贸市场从事工业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重新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换发个体《临时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今后,除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审发《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外,对个体户不再核发《经营许可证》。有特区常住户口的,核发《营业执照》;外来经营者,核发个体《临时营业执照》。个体《临时经营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对守法经营者给予换照;不守法经营者,予以撤销。
4、领取证件照的个体经营者,经劳动部门办理重新就业或已丧失个体经营能力的,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5、一人领取多个个体证照,符合条件的可允许保留一个,其余予以注销。
(二)清理外来从业人员,坚决制止私招滥雇。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的个体外来从业人员,必须限期补办,否则予以清退。对私招滥雇、擅自变更、少报多招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体户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清退。
2、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户,可雇请1-3名从业人员;从事饮食、理发、日用品修理等劳务性行业的个体户,可雇请7名以下从业人员。超出上述规定人数的,要限期清退,并办理暂住户口缴销手续,限期不办者,要依法处罚。
3、持《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户雇请从业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劳动管理部门鉴定。没有签订的,必须限期补办。合同期未满,不得擅自解雇;雇用期满辞退的,必须由雇主向工商、劳动、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缴销手续。
4、整顿后换发营业执照,要将持证人、外来人员的住址、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码、籍贯、年龄在营业执照背面注明,并贴上相片。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经营场地的问题始终是企业和个体户设立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符合市政规划和网点建设的要求。今后,对企业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场地作如下固定:
1、临时搭建的门店,必须经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为方便管理,数量必须在五十间以上连成一片。今后城建规划部门禁止再批准零星搭建的门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批准发照。
2、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用作经营场地,须报经市建设局、房管局批准。
3、凡将国营集体商场、酒楼、宾馆肢解为个体经营场所的,须报市经发局批准。
4、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一律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凡擅自破墙开店、隔墙设点、设档经营的,一律不得发照。强硬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取缔,恢复原貌。
5、凡租用经营场地的,须提交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以及提交出租方经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个体户不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不包括在批发市场内设立的鲜活商品交易栏),过去已有的,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不准开办纯商贸或进出口业务的私营公司。私营工业企业自产产品以出口为主,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进出口权。
(三)在整顿期间,发廊、美容、饮食暂停发照。罗湖、福田闹市区的商业网点必须严格控制。
(四)沙头角镇内不准发展个体工商户。
(五)个体户、私营企业不准从事旅游以及歌舞厅、卡拉OK的经营。
(六)区工商分局不再核发私营企业执照,过去已核发的,由区工商分局清理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科技型私营企业经市科委项目审定后,到市工商局审批注册,其他类型私营企业直接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五、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成立市整顿个体工商户领导小组,由市工商局局长龚培连任组长,市城管办王发祥、市工商局丘淑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局邱其海、市人口办李听、市建设局刘佳胜、市个体劳协杨乐然、罗湖区李锋、福田区余晖鸿、南山区曾纯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丘淑明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伟元、巫应达、陈可田、李彦生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按“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各区都要相应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区的个体户整顿工作。各工商所、个协分会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体户的整顿。
(三)实行重点整顿与一般整顿相结合。对重点地段、问题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般性地段和区域,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整顿。
(四)具体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动员阶段,时间从八月二十五日至九月十日。这阶段,各级都要成立整顿领导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为检查处理阶段,时间从九月十日到十月三十日。这一阶段分三步走:
第一步,广泛发动区中,开展调查摸底。
第二步自查,由工商所、个协分会组织个体自我检查,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整顿审查登记表》。
第一步和第二步时间二十天。
第三步检查落实,以各区为单位,组织力量逐户实地检查,逐户甄别,发现问题,查明事实,及时纠正,该吊销的吊销,该换照的换照,该清退的清退,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时间三十天。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阶段,时间从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该阶段,在总结整顿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市工商局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及全市的产业结构,提出我市个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个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保证我市个体经济健康、稳步、协调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