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8期(总第20期)
深府办[1991]170号
(1991年8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据调查,我市有些单位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未能认真执行深府[1990]225号文件,将引进设备项目中有关购买技术、软件和培训等费用隐含在购买硬件设备费用中,不经过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简称“资委会”)评议有关技术印记合同与文件资料,造成重大失误,经济损失较大。引进技术和设备之后,也不将结果报“资委会”备案认可,影响了我市技术引进计划的执行。
为加强技术和设备引进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有偿地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获得技术或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必须送交“资委会”评议:
(一)国务院国发[1985]73号文新规定的技术引进,包括:
1、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二)凡购置设备五十万美元以上(含五十万美元)的项目;或成套设备,含有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证的生产线。
(三)审批部门认为引进合同及有关资料需要咨询评议的项目,或认为对国民经济和特区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项目。
二、已委托国内省级以上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进行评议的项目,可不再由我市“资委会”评议,但引起单位必须将评议结果报“资委会”备案。凡未经咨询评议或备案的项目,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三、“三资”企业中如属中方投资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有关上述范围的技术引进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资委会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照重新公布的“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委委员会章程”及“引进项目委托评议程序”办事,应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