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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8期(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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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8-31 10:12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文 号:深发[1991]24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8-31 【字体:

  (1991年8月28号)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发展科技技术放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九十年代,深圳要继续担负改革开放“排头兵”的重任,要保持深圳速度、创造“深圳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在本世纪末再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和宣传,切实把经济建设的主要手段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克服经济工作中的急功近利思想,从小生产的狭隘经验和短浅目光中解放出来,自觉抓科技进步。要树立企业生产和发展靠市场,占领市场靠高质量的产品,高质量的产品靠科技进步的经营指导思想。要大力开展科技进步的宣传和科技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科技意识。

  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决定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优惠的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争取创造、吸收和开发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的科技成果,并使之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到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市科技发展水平,要进入到全国先进省市的行列;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贡献比重,要从八十年代的20%-30%提高到50%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要从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20%-30%。科技进步要成为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深圳效益”的主要动力。

  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生产一体化的科技开发体系,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解决科技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是科技进步的关键。建立和完善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文件),认真总结经验,深化经济与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的科技开发系统。

  (一)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的主体。各企业集团、总公司都要建立科技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关键技术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国内优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情报及科技信息服务。生产和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级企业,都应根据生产与经营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都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场地、设备和专(兼)职技术人员。

  (二)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要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进步考核评价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没有完成技术进步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厂长(经理)不能评为优秀企业家和先进工作者。

  (三)积极推动开发型科研事业机构向科工贸一体化实体转化。科研事业单位要实行分类管理。对开发型科研事业机构,要实行逐步减拨事业费的措施,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其按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生产企业联合,或通过自办、承包、租赁、兼并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实体化转化,形成以科研机构为核心、联系一批企业的技术集团。市属大专院校的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面向企业,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提供服务,并逐步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四)大力兴办科技开发型内联企业,建立我市依托内地科技力量的体系。要制定和完善推进与内地开展科技横向联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内地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军工企业、高新技术和大中型企业集团来我市兴办各种科技、实业机构,更多更好地把内地的优秀科技成果吸引到我市来。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大中型企业,均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需要,与内地大院大所建立稳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合作关系。

  (五)积极兴办民间科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和规定,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工贸一体化的民间科技企业。要加强对民间科技企业的管理和引导,鼓励其向集体化、股份制和高新技术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把累计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和实现经济规模。

  三、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抓好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是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的重点,要在计划、资金、组织人事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要把科技成果的商品、产业化与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引进和消化吸收有机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科技的外引内联工作,不断引进优秀科技成果,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

  (一)建立一批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要借鉴国内外在企业集团建立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成功经验,由市计划局会同市科委、市经发局等作出规划,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建成若干个以企事业集团为主、与内地大院大所联合、政府加以扶持的市级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在我市建立若干个国家级中试基地和技术开发中心。当前重点抓好与国家科委等部门合办的中国科技开发院的规划和筹备工作。

  (二)要努力开拓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机构,完善技术市场管理的制度和法规,重点抓好科技成果转让、推广、交流和技术出口、对内辐射的组织工作。要发挥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网的积极作用,加强网络的组织建设,重点抓好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三)市经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型成套设备(生产线)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属于技术含量高、难度大、渗透性强的消化吸收项目,要列入科技攻关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及“火炬计划”给予支持。

  (四)市科协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动员各学会、协会的力量,参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建设工作,要在配合经济、科技部门做好引进技术评议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工作。

  四、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我市近期产业政策,并根据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产业政策和计划。党政部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宣传和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要抓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项目审批、基建立项、投资信贷、税收、建设用地、商品房供应、供水供电、人员入户以及出国赴港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硬环境。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省委粤发[1991]24号文件的规定,办好深圳科技工业园,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使其尽快形成产业规模。要办好深圳农科中心,使之成为我市农业高新技术和创汇农业的开发与示范推广基地。要继续抓好赛格高科技工业区和黄金台科技创业村的基本建设,做好招商工作。要加快我市与国家机电部合办的深圳软件园区的立项、规划和筹建工作,争取明年部分设施交付使用。

  五、增加全社会对科技经费的投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一)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要贯彻落实今年省工作会议的精神和省委粤发[1991]24号文件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市、区、县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出中拨出1%~2%作为地方科技三项费用。市级财政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按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3%的比例提取。鉴于我市目前科技经费分别由科委、计划局、经发局三家掌握使用,投向比较分散,因此,要根据集中规划、统一安排的原则,把关系理顺,每年重点扶植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发展。

  (二)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要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基金,盈利企业可按当年产品销售总额的1%税前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企业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3%~5%的比例提取,其中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10%的比例提取。企业税前提取的技术开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政监督制度。

  (三)进一步扩充和用好科技发展基金。要根据省委粤发[1991]24号文件的规定,在两到三年内,由市财政增拨3000万元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重点支持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其增值部分主要用于银行科技贷款贴息和科技开发风险损失的补贴,以及在科技开发、消化吸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及科研成果发明人的奖励。区、县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四)建立银行科技贷款制度。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应设立科技专项贷款,每年划出一定额度,逐年有所增加,以优惠利率和优惠期限形成分类支持科研、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

  (五)市、区、县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从企业上缴利润中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控股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行投资。

  (六)制定优惠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外资以及国内的企业集团、社团组织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开拓我市的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经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批准,可发行科技企业债券。

  六、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一)要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要根据特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新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对科技人员实行倾斜,允许在职科技人员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新增利润,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合理地个人收入;允许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企业投资和分红;允许在职科技人员按国家规定从事业余兼职并取得合理报酬;允许离退科技人员应聘从事科技管理和技术开发工作,应聘收入视同业余兼职,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二)市、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优秀科技人才的管理制度,对优秀的科技人才,要实行集中管理,并在工资、福利、住房、提拔任用、工作条件、出国赴港、培训进修、家属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

  (三)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按国家和省的职务评聘条件,对于在学术上、技术上、管理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受单位技术职务指标限制而不能评聘者,或符合省规定的破格提拔条件者,其技术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部门专项解决。市职改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和国家职改部门的支持,在努力争取增加本市技术职务招标的同时,争取国家批准我市进行技术职务“双轨制”的试验和探索。

  (四)以多种方式引进内地优秀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需从内地引进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属调入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审批并专项解决;属借聘的,由人事、劳动及公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解决借聘人员的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问题。

  (五)要为科技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参加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贸易洽谈、出口设备安装调试及维护等工作提供方便。借聘到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内地科研人员因出国赴港澳,虽然其行政隶属关系尚在原地,但聘前已经政审,聘后表现良好,经借聘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外事部门应给予办理出访手续。

  (六)继续采取优惠的政策和灵活的措施,有计划、有选择地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凡所学专业适合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者,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招聘来我市工作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聘用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对被聘人员坚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要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邀请国外专家来深圳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技术合作,鼓励他们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从多方面做好国外智力的引进工作。

  (七)市、区、县要建立和健全科技进步奖励制度,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解决。要大力奖励在推动科技进步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其中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给予万元以上的重奖,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属于内地借聘来深工作的,给予入户并解决住房和家属就业问题。

  (八)要建立多层次、多门类的技术培训网络。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从中挑选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预备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为中青年科技人员排忧解难,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七、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八五”期间要以市信息中心为网络中心站,建立我市经济技术信息网络系统。要加快专利文献数据库、技术标准数据库、工业产品数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科技人才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基本建设,建立我市科技情报信息的网络体系。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也应设立自己的科技情报信息机构。

  (二)要“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和计量为基础”,建立企业从产品制造到商品售后服务的技术监督闭环系统,执行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办法,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我市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要加强市计量所、质检所等15个独立计量、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形成我市量值传递和质量检测服务体系。要积极开拓产品质量的国际认证业务,有计划地与香港地区和国外认证机构建立互认关系。

  (三)要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仲裁、咨询、代理等相互配套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要从宣传和普法教育入手,培养和建立一支知识产权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的知识产权工作网络。

  (四)市教育、劳动和科技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建立我市企业、科研、教育部门相结合,高、重、低相结合的成人技术教育培训网络。市属中专、高校也要适当调整专业设置,以适应我市职工技术教育的需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工人技术岗位的考核制度。到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市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职工技术水平普遍提高二至三级。

  (五)建立农业技术开发推广体系,促进“科技兴农”。宝安县要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相结合。一般乡镇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和完善农技推广站,实现“五有”(有站址、有推广人员、有示范基地、有经济实体、有服务设施)的目标。县、镇、乡、村要积极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技术经济实体和农民专业技术组织的工作。要适当提高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保护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宝安县、市农业局、市农科中心要做好我市“科技兴农”的规划、组织、试点和服务工作。

  八、全党重视,加强管理

  (一)市、区、县党委、政府要定期检查、研究科技工作。各级党政第一把手和各企业厂长(经理),都要亲自抓科技工作。

  (二)从今年起,市每年都要召开科技工作会议,检查科技工作进展,总结交流经验,表彰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新的部署。市科委应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部署,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区、县、镇政府,都要在一、二年内配好主管科技的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副镇长,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要抓好市、区、县科委(科技办)的组织建设,适当增加编制,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有一名副职主管科技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在企业逐步推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管理和技术开发负责制。

  (四)市、区、县科委(科技办)作为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计划实施等工作,抓好科技政策、科技立法和软科学研究,指导和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

  (五)各有关部门都要为科技进步开绿灯、作贡献。市直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省委粤发[1991]24号文件的规定和本决定,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并把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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