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7期(总第19期)
深府办[1991]152号
(1990年7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增量部分的安全与增殖,建立投资项目的经济责任制,市投资管理公司将逐步实施《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托管办法》。为搞好这项改革探索工作,由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先在深圳仙诺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市珠宝城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啤酒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现将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托管办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稳妥地做好这项试点工作。
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托管办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深投字[1990]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殖,抑制投资饥渴症,增强投资回收意识。去年以来,我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订了《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投资项目审批分级负责制》、《投资项目托管办法》、《周转投资使用管理办法》、《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管理办法》、《投资效益考核办法》、《投资担保跟踪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申请投资者要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以个人资产进行风险抵押承包,从立项、投资、建设、投产以及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全过程负责并承包。实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指标有奖,否则要罚;项目审批者要各负其责,实行投资项目效益考核,达到规定的投资效益有奖,否则要罚。这样做,对申请投资者是一种有力的约束,又能杜绝各级审批人员的渎职行为。对提高投资效益,创造“深圳效益”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为了搞好这一工作,拟先在深圳仙诺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宝城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啤酒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托管办法》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托管办法》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是检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准确性与可靠性,防止盲目投资,改变传统投资观念的有效措施;投资受益单位的自然责任人,要以私人资产作抵押,才能获得投资并承担起投资风险;为使获得投资的自然责任人承担起投资的经济责任,赋予其对获准投资的掌握、实施、监督和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管理权,即对从项目的立项申请,到项目建设、投产,以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全过程负责,从而确保投资的安全、可靠,并能稳定增殖。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承包方式
第二条 投资的组织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简称甲方——发包方)单方投资成立的国营企业;
(二)由甲、乙双方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公司;
(三)由甲、乙、丙多方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公司。
第三条 承包方式和承包责任人代表
根据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三种投资组织形式相应有以下三种承包方式:
(一)由国营企业的自然责任人一总经理或经营领导班子或全体员工向甲方承包;
(二)由乙方的经营自然责任人一总经理或经营领导班子或全体员工向甲方承包;
(三)由合资公司的经营自然责任人一总经理或经营领导班子或全体员工向甲方承包或者向董事会承包。
第四条 以上三种承包方式的责任人代表均是总经理。
第三章 承包者的身份和资格
第五条 承包者既是向甲方申请投资的集资人,又是投资项目风险抵押的责任者。
第六条 承包者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是为兴办某一投资项目而即将成立的公司的经营自然责任人一总经理;
(二)能对投资项目从集资申请到项目建设、投产,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经营管理全过程负责;
(三)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正式工作单位;
(四)有可供抵押的个人资产;
(五)有经营管理能力和正确、合理使用投资的经验;
(六)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改革精神;
(七)有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承诺一保证承包者在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作为承包者:
(一)经营企业有严重失误;
(二)与发包方负责人有亲属关系者;
(三)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者;
(四)已承包其他企业者。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在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公司获得市政府批准和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合同生效后,按照合资(合作)公司合同规定期限,注足股本金。
第九条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检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准确程度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包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并决定对承包者的奖惩。
第十条 履行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 承包者离任、调任前均由发包方进行合同审计和承包者离任审计;在审计工作未结束前,承包者人事关系应予冻结,不得调离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章 承包者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有对项目投资的使用权和对项目实施的经营管理权。
第十三条 努力实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的经济考核指标,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收益效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及深圳市政府有关承包合同的规定,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按时向发包方报告重大资金往来(包括大额投资、贷款、担保及其抵押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有权享受发包方根据承包合同予以兑现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承包者的风险抵押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须由承包者用抵押物来担保。风险抵押物的多少应与甲方投资多少和承包者在承包中所担负的责任大小相对应。抵押物一般为甲方投资额的0.25-3%,投资越少,抵押物比例越大。
不同承包方式的风险抵押物比例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抵押物可以是承包者私人的现金、股票、债券、房产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等。
第十八条 抵押物为现金的,由发包方专户存入银行。抵押金可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数额大的可分期交付。合同期满,完成承包指标的,抵押金(含利息)应予退还;未完成承包指标的,抵押金部分或全部扣罚。
第十九条 由于承包者失职、严重官僚主义等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一)扣罚风险抵押金;
(二)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
(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承包的经济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的初始考核经济指标是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提出的有关经济指标乘以0.8的系数,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期限及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限,均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
第二十二条 在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限内,依据承包企业的产值、利润、发包方按股权比例收取上缴利润,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产值、利润等经济指标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的指标乘以0.8的系数作为考核指标基数;并从第二年起,各项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利润、上交利润应有一定的增长幅度,其增长幅度的大小相当于同行业的平均值。
第二十四条 实行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的经济考核指标,还包括固定资产形成率、固定资产价值及投资回收期、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承包年度结束前,承包者应向甲方申报下二年度的经济考核指标基数,其增长幅度应与同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相接近,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下一年度的经济考核指标基数。
第八章 经济利益分配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当年上交给发包方的利润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一次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如发生逾期,自逾期二十天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五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年度考核基数(产值、利润、上交发包方利润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发包方可按下列公式向承包方计付奖金:
第二十八条 承包者个人的全年总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二倍,最高不超过三倍。
第二十九条 若承包方未完成年度承包基数,应按下列公式向发包方计付风险金:
第三十条 风险金可直接从承包方的抵押物中扣罚。在处理扣罚抵押物时,由甲方按市价处理;若处理价值不足扣罚价值时,其不足部分由承包方用现金补足。
第九章 承包期限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风险抵押的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承包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下一轮的承包。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造成损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另行处理。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第三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解决,当地法院裁决是最终的。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二章 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风险抵押承包合同应含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方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者的资格;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承包者的责、权、利及风险;
(六)风险抵押物及抵押规定;
(七)承包考核的经济指标;
(八)经济利益分配及奖惩;
(九)不可抗力;
(十)合同的修改与争议的解决;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合同的公证及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市政府转发之日起实施。
附:风险抵押物比例分类表
风险抵押物比例分类表
附表: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参股投资的安全、增殖,特委托有关市属国营企业代为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委托人即指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二)被托管人是指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入股投资占有一定股权的企业单位;
(三)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代管被托管人的市属国营企业;
(四)托管责任人是指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受托人应是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
第四条 受托人的总资产净值应大于被托管人占有股权资产的总额。
第五条 受托人自身经营良好,前两年能完成生产、利润计划,无重大经营失误的。
第六条 受托人应拥有懂得被托管人的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受托责任人的条件、责任和职权
第七条 受托责任人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开拓精神及高度的责任感,领导班子团结;
(二)有组织领导能力(有经济核算、经营管理及该行业业务知识),有经营管理经验,有经济理论及政策水平,熟悉法规,廉洁奉公,有民主作风,善于联系群众;
(三)熟悉被托管人的经营管理情况(从事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八条 受托责任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证被托管人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委托人在被托管人的股权负责,确保该股权的安全和增殖;
(三)对被托管的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应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向委托人提供托管的经济考核指标;
(四)对收购入股投资的合营、合作等股份企业按收购该企业的有关文件为基础,向委托人提供托管的经济考核指标。
第九条 受托责任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有权代表委托人向被托管人委派董事人员;
(二)有权在委托人享有的权力内向被托管企业推荐管理人员;
(三)有权通过董事会对被托管人行使委托人享有的权力,但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的重大事项,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四章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第十条 委托人是被托管人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者股份)的所有者,受托人是代管理者,双方在委托和受托代管期限内,根据本办法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可以终止或续托,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托管期限每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被托管人开董事会前,受托人应将议事中的重大议题与委托人协商统一意见,董事会后一星期内,应将董事会的决议报告委托方。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表决: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合同和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扩建、转让股权、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超过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提留“三项基金”;
(四)变更股权的利润分成比例。
第十三条 受托人按规定向委托人报送被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并接受委托人的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人有义务协助解决被托管人的困难和支持其发展。
第五章 考核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委托指标的确定原则
(一)新上合资、合作项目
1、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经济指标为依据,确定企业的产值、利润、资金利润率、净资产增长率、投资回收期、固定资产形成率等指标以及按委托人占股比例分得税后利润额(简称上交委托人基数利润);
2、建设期限应基本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期限为依据,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
3、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限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
4、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实行上交委托人基数利润递增包干,超基数利润分成奖励的办法,上交委托人基数利润和利润递增幅度,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二)收购入股的合营、合作企业,可根据有关文件,按该行业的基础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为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事故,考核指标视实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经济利益的分配和奖罚
第十七条 委托人按占股比例或合同规定分配比例享有被托管人分配的税后利润。
第十八条 受托人按计划完成上交委托人的基数利润指标,委托人将所得利润的10%奖给受托人作为管理费与奖金,超过上交基数利润指标,超收部分实行7∶3分成,即委托人得70%,受托人得30%。
第十九条 若未能完成上交委托人的基数利润指标,不能得托管费和奖励,并按欠交部分的20%处罚,受托人内部如何计罚到人,由受托人决定。
第七章 托管程序
第二十条 托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托人填写托管申请表二份;
(二)受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受托人前两年财务审计资料;
4、拟派入被托人的董事、副经理以上人选的简历;
(三)委托人接到上述资料后,一个月内应给予答复;
(四)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入股投资的股份(股权)企业的股权托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转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