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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7期(总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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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7-31 09:5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保护全市供水设施的通告

文 号: 深府通[199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保护全市供水设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7-31 【字体:

 (1991年7月12日)

  供水设施是保证城市正常供水的重要设施之一。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施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乱挖乱压、野蛮施工,致使供水管道等设施屡遭损坏,造成多起大而积停水事故,给我市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做好供水设施的保护工作,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施工企业要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心,严禁野蛮施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行地面施工作业,应按规定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并向规划部门或自来水公司了解清楚地下管道的分布情况和走向。否则,按违章施工论处。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时,应对供水管道等设施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措施不严密、工作失职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凡因市政建设需要,对供水管道进行接驳、改管、开口而需局部停水的施工项目,或因工程需要穿越供水管道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市自来水公司批准后,按规定施工,并限期竣工。如无故延误竣工时间,造成停水时间过长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动或关闭供水阀门;除扑灭火灾或消防演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城市供水主干管两侧一米范围内,禁止堆放物品和填土,并严禁在供水管道上骑建建筑物。

  六、自来水公司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地面施工作业的审批手续,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施工监督、指导,对野蛮施工和各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章行为要严格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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