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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7期(总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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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7-31 09:5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戒毒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戒毒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29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戒毒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戒毒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7-31 【字体:

 (1991年7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禁毒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省禁毒工作。我市同全国一样,自五十年代初开展大规模的禁毒斗争,消除了延续一百多年的鸦片烟毒祸害,此后二十多年,贩毒吸毒现象基本上没有发生。但近年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我市贩毒吸毒活动又死灰复燃,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并直接诱发一些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祸害,防止毒品继续发展蔓延,根据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深入开展禁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思想认识,把对禁毒斗争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提到战略的高度。毒品残害人民,危害民族。近年来,贩毒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将毒品偷运入我市,并通过各种渠道走私到港澳投入毒品市场,与此同时,外省的不法分子与我市不法分子相勾结,也将毒品偷运入我市秘密销售,致使我市一些地方吸毒活动大有蔓延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的,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要提高到这样高度来认识。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江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开展禁毒斗争的必要性、紧迫性,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按照“三禁”并举(禁贩、禁种、禁吸),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的方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击、防治、宣传、教育多管齐下,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力争以最短的时间把我市毒品泛滥的势头压下去,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迅速扑灭再度燃起的毒焰,坚决铲除毒品祸害。在毒品问题日趋严重的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禁毒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第一把手要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要确定检查验收标准,按照全国禁毒委员会的要求,达不到目标的不能评为文明地区、文明单位。职工吸毒,领导不抓不管的企业单位,不能上等级。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干预,实行“一票否决权”,对有意捂盖子、弄虚作假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市、区、县党委政府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把禁毒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务必抓出成效。

  二、抓宣传教育,大造禁毒斗争的声势。禁毒宣传教育要放开,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运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各种形式,利用典型案例,揭露毒品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严重危害,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毒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禁毒的决定》等禁毒法律法规,宣传政府禁毒的决心。宣传严惩毒品犯罪和禁止吸毒的执法活动,表彰禁毒斗争的好人好事。宣传教育的重点要放在最容易受毒品危害的青少年上,对过去曾有过轻微吸毒行为和戒毒后的人员,也要做好教育工作,增强免疫力。同时,各级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组织要有计划地召开各种形式的群众大会、座谈会、讨论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但对侦破手段、方法和统计数字要保密。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使禁毒斗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觉行动起来,使贩毒、吸毒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开展一场围剿毒品的人民战争。

  三、抓打击查处,开展全面清查行动。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同时,公安机关要开展对贩毒、吸毒和种毒情况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八月份开始至年底之前全省开展统一清查的部署,全市准备组织两次集中统一清查行动。省要求这次行动规模要大、声势要大、威力要大、成效要大,坚决把贩毒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把吸毒人员统统起来。行动中,要在边防口岸盘查可疑车、船和人员,从中发现贩毒线索和贩毒分子;要对贩毒吸毒人员经常落脚藏身和毒品交易的场所有重点地进行清查;要深入摸查我市有否非法种植罂粟和地下毒品加工厂,一经发现,立即铲除和取缔,消灭市内毒源。要加强侦察破案,及时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深挖内外勾结的犯罪团伙;要对抓获的案犯抓紧审理,选择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集中召开打击处理大会,该判的判,该杀的杀,该劳教的劳教,凡是吸毒的都要强制戒毒。

  四、抓专门队伍和群防组织,加强经常性的侦破查缉工作。禁毒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斗争,光靠几次清查打击还不够,还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查缉破案工作。首先,要建立专业队伍。在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设立缉毒机构。其次,公安机关、工、青、妇、武装民兵等职能部门要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查缉工作要贯彻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挥基层党团支部,妇女联合会、治保会、调解会和治安队、保安队、治安联防队、民兵等各种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再次,要加强地区之间合作。毒品犯罪涉及面广,我们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强与各市和邻近省之间的配合,协同作战,与各市和邻近省之间的配合,协同作战。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环境,在国际刑警广东联络处的指导下,加强与香港警方之间的协作,共同打击国际贩毒活动。

  五、抓重点对象,运用法律武器,严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的规定,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是下列六种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犯罪分子;(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市吸毒严重,非法持有毒品和地下销售点比较突出的情况,对那些以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并出售毒品的分子,也应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上述严重的犯罪活动,只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司法机关就要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逮捕、起诉、判刑,该杀的坚决杀掉。防止和克服“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现象。对吸毒人员,要发现一个收容一个,实行强制戒毒,边治疗边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的,坚决送劳动教养。国家工作人员吸毒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要依照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公职。对包庇、容留贩毒吸毒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六、抓戒毒场所的筹建,控制吸毒发展蔓延。对吸毒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戒毒,是禁毒治本的关键一环。禁毒斗争开展以后,查获的吸毒人员要实行戒毒。市民政局要抓紧建立深圳市戒毒所,同时在市康宁医院开设吸毒自愿戒毒中心,落实“公安收送,民政管理,卫生治疗”的措施。此外,要积极指导宝安县加紧戒毒所的建设。戒毒所不但负责戒毒,还要负责教育,要边戒毒,边教育,边治疗,使他们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提高戒吸率。对毒瘾戒除出所者,要列入帮教对象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并进行跟踪调查、监督,加强信息反馈,巩固戒毒成果。为了使这一措施落实,戒毒所人员要由其家中主要成员或农村、街道基层组织人领回并建立帮教责任制,一年内及时将戒毒人员情况反馈回戒毒所。发现重新吸毒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经批准送劳动教养。

  七、抓综合治理,落实齐抓共管。要实现中央和省提出的禁绝毒害的奋斗目标,单靠清查打击、强制戒毒的一、二种手段还不行,仅靠两、三个部门也不行,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打总体战,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禁毒工作的主力军,要在如下四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大力加强侦察破案。二是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加强情况掌握和信息交流,提高对毒品犯罪的防范控制能力。三是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帮教工作,配合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出谋献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禁毒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海关要在缉私工作中,加强对毒品的查缉,及时发现毒品犯罪分子,做好海上和陆上堵毒工作,堵塞毒品出入境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人员的禁毒法制宣传。

  卫生医药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的调查、监测和戒毒治疗康复工作,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为吸毒人员戒毒管教工作,负责管理各戒毒所,提高戒吸率。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对吸毒人员的依法劳动教养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个体营业摊挡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现和查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做好“堵源截流”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把禁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管好自己的人,并教育群众积极参加禁毒斗争。

  八、抓领导机构的建立,解决缉毒经费,为禁毒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已决定成立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负责掌握情况,研究禁毒方面的措施,协调有关禁毒方面的重大问题。禁毒斗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各级政府要设法给予解决。目前,各级财政都有困难,要拿出大笔钱不大可能。但正如中央常委会议提出的,再没钱也要花,不花钱是抓不住毒贩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给予支持。此外,省确定把禁毒中的毒资(包括缴获的赃款、赃物和禁种、禁吸的罚没款)上交省财政后,再返拨给各市禁毒机构作为禁毒专用(包括适当的奖励),市财政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不得截留。

  上述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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