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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6-30 09:36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1]26号
主 题 词:
(1991年6月3日)
市属和驻深各处以上单位:
关于举办周年庆典等活动问题,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都曾三令五申,指出这是一种奢侈、铺张之风,要严格控制,坚决刹住。在今年初下发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安排市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和题词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发[1991]5号文件)和1988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各种周年纪念活动的紧急通知》(深办发[1988]21号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不搞这类活动,如确需举办的,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节俭精神,规模要适当,不准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从两年来的情况看,大多数部门、单位和企业执行这个规定是认真的,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精神,未经请示同意就举办各类庆典活动,而且讲排场、摆阔气,规模越搞越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纠正这种不良倾向,市委、市政府重申如下规定:
一、市委、市政府的各个部门,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不得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企业单位,包括驻深单位和内联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周年庆典活动以及项目奠基、动工、封顶、竣工、试产、投产、开业等庆典活动。如有重要意义确需举办的,必须报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只限于在企业单位内部进行,并要严格控制规模,认真贯彻节俭精神,不准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活动的重点要放在内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增强企业单位凝聚力上。
三、市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这类庆典活动,如确有重要纪念意义、有重大影响,或有中央、省领导同志,海外和港澳台重要知名人士参加的活动,确需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的,须按照市委深发[1991]5号文件《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安排市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和题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提前十天向市委办公厅提出申报,统一由市委办公厅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办公厅协调安排,主办单位不能越级向市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领导同志秘书收到的邀请信、函,应交市委办公厅商有关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四、市委、市政府的各个部门,包括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不能随意向举办这类活动的单位发贺电、贺信。报社、电视台、电台对这类活动的报道要严格控制,未经市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和市委办公厅批准,主办单位和报社不能在报刊上刊登市领导同志的题词。
五、今后举办这类活动,要按照上述精神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有违反的,要通报批评;对在庆典活动中,摆阔气、讲排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