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1年第6期(总第18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6期(总第1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30 09:3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有害废物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1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有害废物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6-30 【字体:

  (1991年6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有毒、有害废物(含废液、下同)污染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市工业的发展,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量越来越大。由于管理不严,一些单位将有毒、有害废物不经处理随意倾倒和排放,导致环境污染。还有一些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我市企业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收集后倒卖给其他市、县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收集后只将其中有价的部分物质回收而将余下的废液、废渣随意倾倒和排放,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为了防治有毒、有害废物的污染,强化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凡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单位都必须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本单位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理方法、处理效果和废物去向,接受统一监督管理。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有毒、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单位,必须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专门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有关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延长。对临时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有关批准文件一次使用有效。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一律不能从事上述各项行为。

  三、凡从国外、境外、市外将有毒、有害废物运进我市,或从我市将有毒、有害废物运往国外、境外及市外的单位,必须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后,凭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方准放行。

  四、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五、本通知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附:有毒、有害废物类别

  有毒、有害废物类别

  一、含氰废物

  二、含多氯联苯废物

  三、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四、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铜、锌化合物的废物

  五、石棉废物

  六、废酚和酚化合物

  七、醚类废物

  八、废有机卤代化合物

  九、废无机氟化合物

  十、废金属羰基化合物

  十一、含多环芳烃废物

  十二、废有机溶剂

  十三、废卤代溶剂

  十四、废油和乳化液

  十五、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十六、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七、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合剂的产生,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八、废酸、废碱液

  十九、爆炸性废物

  二十、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

  二十一、从住家收集的废物

  二十二、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十三、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二十四、装有害废物的废弃容器。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