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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选登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1-05-31 19:28
名 称: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劳字[1991]62 [1991]深人发字089号
主 题 词: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驻深企业单位、各专业银行分、支行:
我市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宣传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绝大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能自觉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按期换发和使用工资基金手册,企业工资基金管理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到一九九〇年末,全市(含区、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这对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少数企业(特别是一些驻深企业),长期不接受工资基金管理,不申报工资基金计划,不领取工资基金手册;少数开户银行不凭工资基金手册随意支付工资,造成部分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混乱。为迅速纠正这种不良现象,强化企业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所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含市属全民企业、股份制企业、驻深企业单位、来料加工企业、集体企业、民间科技企业、乡镇企业等),均应向劳动部门申报工资基金计划,领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凡至今尚未申报工资基金计划的企业(含新办企业),必须迅速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所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只能在本企业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不准多头开户。凡属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效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任何企业不得坐支、套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等。
三、企业效益工资(奖金)审批办法。根据深府[1989]403号文件规定,市属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新一轮承包办法。据此,深圳市企业承包联审领导小组以深承联审[1991]13号文规定,各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业效益工资的审批,先报发包方(市投资管理公司)审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然后报劳动局审批。企业凭批准后的《工资手册》到开户银行领取效益工资。二级公司的效益工资先由发包方(主管公司)审核完成经济指标后报劳动局审批。各区(县)企业提取效益工资(奖金)的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驻深企业提取效益工资(奖金)办法,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完成经济指标后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批并记入工资手册。
四、各银行部门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企业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工资手册》。对不凭《工资手册》随意支付企业工资的开户银行(含各银行下属营业处、所、信用社)应按深圳特区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开户银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五、驻深的中央、各省市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应按劳动部劳计字[1989]55号《关于委托代理我部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函》中“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我们的意见:凡按规定需要由我部审核签章的中央京外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均委托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办理。如有困难,也可以再委托地、市、县劳动部门办理”的规定,现重申所有驻深圳市的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我市各级劳动部门申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必须领取和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六、重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发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超工资计划发放工资的,在下年度的工资总额中如数扣减,并给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工资、补贴、津贴标准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三)企业单位违反规定多发工资、实物的,除限期退回外,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停发半年到一年的奖金。
(四)企业单位严重违反规定,其主管部门知情不及时处理的,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