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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5-31 19:2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定居民生活用水等级水价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128号
主 题 词:
(1991年5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办法自去年五月一日试行以来,对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社会上对其中普通居民生活用水的反映较多,认为定额基数过低、分档过多。现对普通居民生活用水的等级及水价予以修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居民用水等级水价
用水等级 水费标准
(m³/户月) (元/m³)
20以内 0.32
21-25 0.40
26-30 0.50
30以上 0.64
二、普通居民户及集体居民户的划分原则
凡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自然住宅,并以此安装计量水表的居民户,不论其是否以所在单位集中统建或分散的住宅居民用水户,均应作为普通居民用水户。其生活用水按普通居民用户的分级计费标准直接抄表计费到户。
凡不以家庭为单位而以集体的形式集中居住的(如集体宿舍、学校学生宿舍、建筑工棚或其它以集体形式居住的各类住宅),均视为集体居民用水户。其生活用水按集体居民用户的分级计费标准计收水费。
以上规定,从五月十五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此有抵触的,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