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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5期(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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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5-31 19:1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配套建设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18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配套建设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5-31 【字体:

(1991年5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特区以来,我市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居民住宅区,市民居住条件大为改善。但是由于城市发展较快,部分住宅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能同步建设,小孩上学难入托难已成为困扰市民生活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快住宅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配套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确保住宅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配套建设、做到新区同步建设,旧账两年还清,为市民办实事,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建住宅区(含土地权属已定,但未正式动工的住宅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属公产房、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区内的,由财政投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属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区内的,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并组织建设;属公产房、商品房混合区和由多个开发企业分片开发区内,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分摊投资(公产房、党政机关集资房分摊部分由财政承担),建设单位由建设局在该区多个开发企业中确定。

  二、现已建和在建住宅区内应配套而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财政投资并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力争在两年内全部建成交付使用。

  三、住宅区之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由财政投资,教委组织实施。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教委申报,由计划局列入市年度基建计划。学校、幼儿园要与住宅同步建设,教委要参与设计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投资标准由教委拟定,政府每年核定一次。计划财政部门按核定数下达计划,拨付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按核定数一次包干。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成后,不管其资金来源如何,均移交给教委管理和使用,产权属于政府。过去已由企业投资而未移交的应办理移交手续,企业投资补偿问题由教委提出方案。

  七、政府鼓励社会赞助教育,由教育部门牵头设立一个专门的集资机构,负责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募捐和集资工作。对单位和个人的赞助行为应予以表彰。赞助款由教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可以试办“民办公助”幼儿园,其具体办法请教委研究提出。

  八、已建成住宅区内的其他配套设施的完善,如道路、绿化、水电、停车场、垃圾站、文化站、公共娱乐场所等,概由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和建设。现已成立的市已建住宅区完善配套工作小组,其工作计划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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