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职能部门文件选登
发布机构:市房管局
发布日期:1991-04-30 16:47
名 称:市房管局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有关问题的说明
文 号:
主 题 词:
为了认真贯彻深府[1991]114号文,现将有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问题
凡1988年6月10日至1990年12月31日竣工的新房,房价均按本文公布的《一九九〇年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见附件一)的各项内容确定准成本房价。其中,市政府建造的黄木岗西区、鹿丹村和红荔村住宅区属同一装饰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体建造成本平均为397元。其它新房,与其装饰标准相同者同价,不同装饰标准的住房按《一九九〇年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不同而进行加减,再计算出该标准住房的准成本房价。
1991年1月1日及以后竣工的住房,房价按当年的《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
每年的《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由市房改办向全市发布。
二、关于“面积差价系数”问题
深房改字[1990]002号文就新房执行“面积差价系数”已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将每一档次的系数再微差十级,每一级为1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例如71平方米系数为1.01,79平方米系数为1.0;81平方米系数为1.11,89平方米系数为1.19。具体见下表:
注:差价系数最大为1.3。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三、关于老房房价和地价在1987年重置价基础上上浮25%的问题
凡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进行房改的单位,同时已签定购房合同并按合同付房款者房价不变,已结清地价者地价也不变,原购房合同有效。未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的单位,以及已审查批准的单位,但未签订购房合同,或签订了购房合同,超过15天未付款者,应执行加价规定。
原已取得准成本产权,现要补交地价取得全成本产权,地价也执行加价规定。
凡在1991年9月30日以前签订购买老房合同的住户,不计延期付款利息。在此日之后签订合同的住户,从4月1日起,每推迟一个月,补交推迟月数的租金,并按每月6‰加息。凡按房改方案规定交缴准成本租金的住户,老房折旧按月计算,月折旧率为1.67‰,年折旧率为2%。折旧时间从该住宅竣工后第一户入住时间算至签订合同付款的前一个月止。
四、关于新房房租的计算问题
新老房房租,均按1987年重置价计租,即均按1987年《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计算出准成本房价,然后再按房改方案规定的五项因素计算租金。不同装饰标准的住房其租金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及实例见附件二。
五、房改审批工作按深府[1990]2号文和市房改办下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说明》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附件一:一九九〇年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略)
附件二:新房房租计算实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