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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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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经营议价粮油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4-30 【字体:

深府办[1991]56号

  (1991年4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议价粮油经营的领导和管理,搞好市场调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经营议价粮油的批发企业和流通秩序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加强对我市议价粮油经营的管理,活跃市场,稳定物价,保护合法经营和市场的正常交易,打击投机倒把、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保持粮油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的相对稳定,使之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重点

  凡在我市经营议价大米、面粉、食用油的批发企业(包括市和区县直属、内联、外驻单位和个体户),经审查合格的,将重新登记发证;对无牌经营、超范围经营批发议价粮油的企业和个体商贩将予以取缔。

  三、清理整顿时间

  这次清理整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开始至七月十日,时间暂定两个月。

  四、成立清理整顿机构

  在市、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发展局(各区、县商业局或财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区、县粮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市整顿办设在市政府第二办公楼136房,电话223211-3003。各区、县整顿办组成人员、办公地点和电话号码应于五月十五日前报市整顿办。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粮油清理整顿工作以各区、县为主,按管辖区域进行。

  1、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取缔违法经营。各区、县整顿办应组织人力,清理登记管辖范围内经营议价粮油的企业和个体商贩,进行分类排队,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利用零售营业执照经营粮油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商贩要予以取缔。

  2、整顿经营粮油批发企业。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是深圳市、区、县属粮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粮油生产部门;中央和各省、市、县(包括农场)的粮油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在深圳开设的分支机构或联营企业;经过批准发证进入批发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其余个体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粮油批发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过去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粮油批发的企业,都应到区、县粮油整顿办公室领取“整顿粮油批发企业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和稳定的货源渠道设施等)。内联、外驻企业还需附上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主管单位的证明,报送区、县整顿办公室。特区内各区的粮油批发企业,经各区初审后报市整顿办审批。宝安县境内的粮油批发企业,按本文规定由宝安县自行审批,对不具备粮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批发权。

  3、做好整顿的总结工作。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市、区、县整顿办都应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粮油市场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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