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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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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危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4-30 【字体:

深府办[1991]47号

 (1991年4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〇年一月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做好我市危房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我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深圳市房产管理局。该局内设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二、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相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五层楼以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三、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深圳市工商局《关于制定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工商价[1991]31号)规定办理。

  四、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定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的实施细则。市建设、计划及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鉴定后的危房处理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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