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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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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30 16:3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13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4-30 【字体:

(1991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的通知》(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使我省国民经济正常循环和适度增长,并能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省政府提出“顾全大局,立足现实,紧中求活,开创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和分析经济形势,把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作为全年经济工作重要一环来抓,努力扩大商品销售,实现我省今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长12%的计划。

  二、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市、各部门要在今年第一季度前把财贸企业新一轮承包任务全部落实。要坚持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理顺工资管理体制,拉开分配档次,克服平均主义。对承包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经理(厂长),经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入可高于本企业人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有计划地组建商业股份制企业集团。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要以经济实力厚、效益好、信誉高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为主体,以商品流通为中心,通过企业兼并以及企业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一批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商商、商工、商农、商贸多种类型的企业集团,以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挥整体优势,并逐步发展成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强、以国营商业为主渠道的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商业经济组织。

  (三)强化企业管理。对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班子调整,帮助企业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强化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对一些长期亏损而又无法扭亏的企业,可实行企业兼并,其中小型企业经批准可公开拍卖。

  (四)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要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商业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发扬主人翁精神。

  三、广泛深入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要联系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品种、效益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这一活动同工商企业的升级达标、双增双节、扭亏增盈、创优争先等劳动竞赛活动结合起来,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把这一活动引向深入,使之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四、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搞好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动态,分析市场结构和特点,把握广大群众消费心理,有的放矢地做好商品供应;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要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

  (二)重点抓好批发环节。对关系市场稳定和供应缺口大的生活、生产资料,应由或主要由国营商业批发,对个体经营者的批发业务要加以限制,以发挥国营商业吞吐商品、调剂余缺、平抑物价的主导作用。

  (三)建立并逐步扩大全国性的商品销售网络。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外省建立商品销售机构,沟通信息,开展推销、广告宣传和维修服务,把“广货”销出去。要提高应变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改进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做到“广货”挤得进、站得住、推得开、赢得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信誉,为我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开拓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同时,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的优势,面向农村,完善农村销售网络,深购远销,促进农村市场购销两旺,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打破行业垄断,坚持多渠道经营。对已放开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借口“归口”经营,实行行业垄断;不得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不得将质次价高、不受用户欢迎的商品,强行向流通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推销。在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集体、个体商业的积极作用,要保护其合法经营活动。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搞好商商、商工、商农、商贸联合,采取联购联销、联购分销、代购代销、联合展销等多种经营方式,扩大商品销售。严禁搞地区间的市场封锁、层层设卡和乱收费。

  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为启动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采取支持的政策。

  (一)对商业贷款利率,尽量不实行上浮,尽量不罚息,凡是定额贷款取消或减少了的要恢复;在资金较为松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业或季节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定额贷款的比重,并按基准利率计息。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的规定,对粮食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切实保证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落实到位。对收购粮、糖、猪、果等所需资金,应尽量给予保证。对商办企业,在投资、资金上要给予一定照顾。

  (三)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各级金融部门要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对国营商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实行优惠利率。对一、二级站(省、市公司)计划内定额贷款部分,实行国家基准利率。

  (四)国营、集体(含工业、基层社)商业在农村办展销,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营业税的照顾。商品积压严重的国营商业企业,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职工临时选点、下乡或摆摊设档,推销积压商品,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营业税;工商部门减、免收市场管理费。

  (五)对推销积滞商品的有功人员,可分别按批发、零售行业提取一定比例的推销奖金,奖励金列入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省规定的控制范围核定后计提。

  六、继续加强对物价的监控,完善价格控制目标责任制。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要管好,对企业定价的商品要放活。通过管放结合,合理调整价格,促进生产发展、市场活跃,力争物价总指数上涨幅度控制在一位数内。

  (一)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执行。如运杂费等费用过高,按照原定的价格执行会造成经营无利或亏损的,物价部门可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将不合理的价格作适当调整,使企业在正常经营中能收回成本并获得适当的利润。

  (二)实行国家指导价和最高作价差率管理的商品,要以每年掌握购销差率为原则作价;有些购销差过小的商品,可实当扩大购销差;对一部分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商品,也可扩大购销差或取消分批作价。

  (三)工业部门自销商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产地承担调拨任务的商业批发企业的,执行出厂价;销售给销地商业批发企业的,在出厂价和商业调拨价之间协商作价;销售给零售企业的要参照当地批发价;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要参照当地零售价。

  七、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重视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要把商业网点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时,给予统筹兼顾。面临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首层一般要用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按照“谁拆谁建、拆一补一”的原则(包括侨房在内)拆迁补建商业网点。

  要把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市政和乡镇建设规划,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步伐,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另文下达)。

  八、各地运输部门要挖掘运输潜力,保障国营商业所需运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油、肉、糖、禽蛋、化肥、农膜、农药、四油(汽、柴、煤、润滑)等重要商品,季节性强、保鲜难度大或“北运”鲜活商品,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的应节商品,要优先安排运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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