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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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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30 16: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13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4-30 【字体:

 (1991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特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土地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改善特区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对申请用地的单位在交付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的同时,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特区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单位,除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也必须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标准见附表。

  二、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向各有关用地单位收取,此项费用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通知,望贯彻执行。

  附表

  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城市建设配套费

用地类别

1

1800

460

270

160

100

2

1050

380

240

150

80

3

510

340

210

140

70

4

330

290

180

130

60

5

230

220

150

120

50

说明:

    1、此表中用地类别、土地等级的划分,与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中的用地类别、土地等级相同。

    2、第五类用地中的种植、养植、畜牧用地不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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